智通财经APP讯,我乐家居(603326.SH)发布公告,公司的股东于范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福娟女士、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17号)。
经查,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刘福娟作为一致行动人持有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我乐家居)股份。西藏埃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埃维创投)、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简称埃维管业)的证券账户在2021年1月27日,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分别买入我乐家居27.83万股、29.84万股,分别占公司股份的0.088%、0.094%,导致其合计持股比例增至5.001%。作为一致行动人,在增持我乐家居达到5%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并停止交易,在2021年1月27日至2021年2月1日又继续增持330.33万股,占公司股份的1.04%,至2021年2月4日才通过我乐家居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