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湾区黄金(01194)发布公告,有关公司个人债券持有人梁燕(第二呈请人)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针对公司提出的传讯令状以及背书索偿,根据第二次呈请,第二呈请人声称其于2021年4月28日向公司传达法定要求,要求公司于21日内结算债项及直至2020年12月2日的应计利息为数1057.5万港元,并声称公司虽然已收到该法定要求,但尚未支付或结算该未结付款项1057.5万港元。
根据第二次呈请,第二呈请人呈请:高等法院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的条文或会清盘公司的命令;在公正的前提条件下作出相关其他命令;及第二次呈请的讼费。第二次呈请定于2021年11月17日在高等法院进行聆讯。
公司正积极处理第二次呈请并就第二次呈请寻求法律意见。鉴于第二次呈请,公司于收到其法律顾问有关申请认可令的法律意见后,将向高等法院申请认可令。
公司接获两份日期分别为2021年9月1日及2021年9月10日由公司个人债券持有人方杰(第一原告)(第一次诉讼)及一名曾为公司当时主要股东泰宁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第二次诉讼)针对公司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的传讯令状。
应公司要求,公司股份由2021年9月15日上午九时正起于联交所短暂停牌,以待刊发公告。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由2021年9月16日上午九时正起恢复公司股份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