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向东旭光电(000413.SZ)董事会发出监管函,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作者: 智通财经 汪婕 2021-11-01 16:51:14
11月1日,深交所向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旭光电,000413.SZ)董事会发出监管函。

智通财经APP获悉,11月1日,深交所向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旭光电,000413.SZ)董事会发出监管函。监管函指出,2020年7月25日,东旭光电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19〕第171号)的回复说明》称,由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出现流动性困难,未能满足公司2019年11月18日提取中期票据本息兑付资金的需求,公司已于当日启动《关于在财务公司开展存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根据相关规定,东旭光电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7月25日才对外披露相关事项。上述行为违反《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规定。

深交所希望该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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