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获悉,11月17日,西藏证监局对西藏志拙创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经查,2017年3月、2019年9月,公司分别与公司在管基金—西藏志睿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藏志睿”)、普通合伙人西藏志与拙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藏志与拙”)及西藏森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森帆”)签订《代理服务协议书》,并于2017年4月、11月, 2019年3月 、10月向西藏森帆支付西藏志拙及西藏志与拙代理服务及财务记账报税费共计16万元。存在利用基金财产为管理人及西藏志与拙垫付费用的情形。
同时,西藏志拙未向投资者披露2016 年、2017年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018年一季度报告及三季度信息披露报告、2019年一季度、二季度报告。公司在管基金—西藏志睿2017年一季度、二季度报告及2017年、2018年信息披露年度报告中未向投资者披露投资标的杭州领带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北京尚世骁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相关信息。存在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证监会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