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众泰(000980.SZ):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每10股将转增15股

*ST众泰(000980.SZ)公告,金华中院依裁定批准《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整...

智通财经APP讯,*ST众泰(000980.SZ)公告,金华中院依裁定批准《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本次重整如能成功实施:

一、众泰汽车的独立法人主体资格将继续存续。

二、众泰汽车现有总股本20.28亿股。以众泰汽车现有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共计转增30.42亿股。转增完成后,众泰汽车的总股本由20.28亿股增至50.69亿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的司法协助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理。其中:10.14亿股分配给众泰汽车及众泰系8家公司的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20.28亿股由重整投资人江苏深商及/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和财务投资人有条件受让,重整投资人和财务投资人受让股票所支付的对价部分作为偿债资金用于清偿重整计划规定的债权、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改善经营能力等。

三、众泰系8家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是众泰汽车整车板块业务中主要的经营实体,是原众泰汽车主要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来源,重整投资人参与众泰汽车重整主要目标是使众泰汽车业务与资产具备持续经营能力,该等公司现已进入破产程序且处于资不抵债境地,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众泰汽车对众泰系8家公司享有的出资人权益将被调整为零。为使众泰系8家公司继续保留在上市公司体系内,在偿还债务与保留经营性资产中实现平衡,实现上市公司重整效果最优化,在众泰汽车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各表决组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批准的基础上,将结合重整投资人的意见与建议,分别向众泰汽车及众泰系8家公司提供部分转增股票和现金以清偿其债务,实施统筹重整。重整偿债资源在众泰系8家公司的分配因不影响众泰汽车本级的偿债方案,对本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通过没有影响。众泰汽车本级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即可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票,不受众泰系8家公司的重整结果及进度影响。

四、有财产担保债权在对应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其中: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质押保证金的,相应质押保证金不纳入重整资产范围,由相应的质押保证金优先清偿,未能受偿的部分将按照普通债权受偿方案获得清偿。

(二)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的担保财产未纳入重整资产范围的,将予以处置变现,则相应有财产担保债权以担保财产处置所得款项净值优先受偿,未能受偿的部分将按照普通债权(若依法享有普通债权)受偿方案获得清偿。

(三)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的担保财产未处置变现的,则就担保财产评估值范围内的债权,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以现金方式予以留债分期清偿,超出担保财产价值的债权转为普通债权(若依法享有)并按照普通债权受偿方案获得清偿。

五、普通债权按如下方式清偿:

(一)每家普通债权人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债权部分: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完毕。

(二)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10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以股票方式清偿,每100元普通债权分得约7.70416025股众泰汽车A股股票(若股数出现小数位,则去掉拟分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并在个位数上加“1”),该部分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100%。债权人自受偿转增股票之日起六(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众泰汽车股票。

众泰汽车及众泰系8家公司因相互担保、为第三方共同提供担保、作为共同债务人而形成的债权,对于有众泰汽车及众泰系8家公司财产担保的,先按照有财产担保债权受偿方案受偿,再在主债务人处受偿。债权人在一家或几家公司的破产程序中获得100%清偿后,其他债务人将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六、已向管理人申报,但因涉及未决诉讼等原因而尚未经管理人审查确定的债权,按照其申报金额进行相应预留,其债权经审查确定之后按同类债权受偿方案予以清偿。

七、根据统筹重整原则,在本次重整中,众泰汽车与其各级子公司之间、各级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关联债权不占用众泰汽车及众泰系8家公司的偿债资源,不在重整计划中安排清偿。关联债权将在重整完毕后根据上市公司整体生产经营情况妥善解决。若众泰汽车及众泰系8家公司中任意一家公司的重整计划未取得法院批准,则上述约定失效,各关联方均可依法向未重整获批的公司主张权利。

八、在法院裁定受理众泰汽车重整之日满三年后,若预留的偿债资源经分配后仍有剩余的,则剩余的偿债资金将用于补充众泰汽车经营性流动资金;剩余的偿债股票进行公开处置,处置变现价款在支付相应的处置成本后用于补充众泰汽车经营性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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