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浙商银行(02016)发布公告,公司郑州分行因与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河南大树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二)、河南省国控保障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本次诉讼作出(2021)豫01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被告一、被告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郑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3亿元,并支付利息8495.67万元、罚息36.92万元、复利2.64万元;被告一、被告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郑州分行支付实现债权费用15万元;
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郑州分行对被告二名下在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7.59万元,由郑州分行负担6611.29元,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负担696.93万元。
如不服上述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因被告三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民终1176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