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ST基础(600515.SH)公告,2021年10月31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高院”)作出(2021)琼破44号之六《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二十家子公司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根据《重整计划》以及《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司拟以现有A股股票约39.08亿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20股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转增股票约78.15亿股。前述转增股票中控股股东及其支配的股东取得的约2.97亿股注销以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2021年12月13日,海南高院作出(2021)琼破44号之九《民事裁定书》,基于海航基础的申请,为加快执行《重整计划》、提高执行效率、降低执行《重整计划》的成本,裁定海航基础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其现有总股本39.08亿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19.2387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合计转增股票数量75.18亿股,《重整计划》规定的拟用于注销的2.97亿股不予转增登记,视为海航基础的控股股东及其支配的股东已经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
根据(2021)琼破44号之九《民事裁定书》,除拟用于注销的2.97亿股股票不予转增登记外,其他股东权益调整方案与《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及《重整计划》一致,各方实际获得的转增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因此不予转增登记2.97亿股股票不影响中小股东、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的权益,符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及《重整计划》。
前述实际转增的75.18亿股股票中:其中11.42亿股转增股票将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海航基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指定债权人以外的全体股东(统称“中小股东”)转增,在股权登记日当日全部直接登记至中小股东账户。剩余63.76亿股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用于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在股权登记日当日全部直接登记至指定债权人账户及公司管理人开立的海航基础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管理人证券账户”)。
公告显示,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12月21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12月22日,转增股本上市日为2021年12月23日。本次转增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