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中铝国际(02068)公布,2017年7月17日,贵阳分公司与贵州华仁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仁公司)签订了《贵州华仁新材料有限公司贵州轻合金新材料煺城进园项目(电解铝部分)工程EPC总承包合同》等相关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贵阳分公司以EPC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实施合同约定的总承包工程,华仁公司按约定支付费用。贵阳分公司已按约定履行了EPC总承包义务,各子项工程已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于2019年4月29日全部投产使用,项目至今已全部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一年质保期限,同时,贵阳分公司垫资完成了涉案合同约定的总承包外的部分工程。但华仁公司未按约定向贵阳分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等。由于华仁公司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贵阳分公司向位于贵州省贵阳市的贵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2021年9月开庭过程中,贵阳分公司因仲裁受理范围原因,向仲裁庭提出撤回部分仲裁请求,仲裁庭同意贵阳分公司撤回有关“请求裁决华仁公司向贵阳分公司支付合同外项目工程款人民币2356.87万元”的仲裁请求及涉及该部分请求的仲裁申请。
贵阳分公司近日收到贵阳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贵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0)贵仲裁字第0914号),裁决如下:
(一)华仁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阳分公司总承包合同工程款人民币1.91亿万元(其中建安工程款人民币1.35亿元、设备采购费人民币5536.42万元);
(二)华仁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阳分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人民币1.25亿元(其中建安工程部分质保金人民币4502.95万元、设备采购部分质保金人民币8009.64万元);
(三)华仁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阳分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建安工程款部分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269.26万元(2021年1月1日起的资金占用费以欠付的建安工程款金额为基数,按一年期LPR的利率计算到付清时为止,利随本清);
(四)华仁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阳分公司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人民币71.24万元(2019年8月20日起的资金占用费以欠付的设备采购费金额为基数按一年期LPR的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利随本清);
(五)华仁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阳分公司自前期垫资利息人民币1029万元;
(六)华仁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阳分公司自因主张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35万元;
(七)驳回贵阳分公司其余仲裁请求。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67.39万元,由华仁公司承担人民币150.65万元,由贵阳分公司自行承担人民币16.74万元(此费用已由贵阳分公司预交,华仁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贵阳分公司)。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