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浙商銀行(02016)公布,该行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深圳分行”)因与汕头市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汕头市互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深圳市观澜格兰云天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四”)、刘绍喜(以下简称“被告五”)、王少侬(以下简称“被告六”)、刘绍生(以下简称“被告七”)、刘壮青(以下简称“被告八”)、刘绍香(以下简称“被告九”)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本次诉讼作出(2020)粤 03 民初 462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分行偿还本金约17.03亿元、利息约6562.59万元、期内复利153.8万元以及逾期罚息、复利;
(二)被告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分行支付律师费 15 万;
(三)深圳分行就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三的债务,对被告三所质押的股票进行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应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三追偿;
(五)深圳分行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三的债务,对被告四提供的抵押物进行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四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三追偿;
(六)被告一、被告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为深圳分行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
(七)驳回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为保障公司利益,深圳分行已通过组包方式把该笔贷款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并已收到全部转让款项。该公司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并已对转让款项与债权金额的差额部分进行核销,该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