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发展控股(02118)公布,内容有关2014年6月27日通函所述的合作协议,尽管集团履行义务及安排并且为履约而投入努力,唐山投资及河北投资未能进一步履行彼等各自于合作协议下的义务和安排。因此,合作协议拟进行的交易未能进一步展开。
公司全资附属天山房地产、河北远志房地产均作为原告方,于征询中国法律意见后,已于2017年6月26日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向唐山投资、河北投资及唐山房地产(统称抗辩方)提出法律诉讼,寻求法院颁布下列命令:
1.终止抗辩方与原告方之间合作关系的命令;
2.向原告方归还金额约人民币2.35亿元的投资基金及支付就已付按金人民币2亿元原应累计的利息(按年利率7.61%计算)约人民币4891.54万元的命令;
3.向原告方支付合作所得收益约人民币2.41亿元及品牌使用费约人民币2658.95万元的命令;
4.由抗辩方支付法律诉讼费用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