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顺诚(00531)发布公告,公司已委任Valtech Risk Consulting
Limited(Valtech)担任独立专业顾问(内部监控顾问),以全面审核公司的内部监控(内部监控审核)并就改善公司内部监控提出建议,以及确保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规定。
内部监控审核中识别的内部监控不足之处及内部监控顾问的建议概述如下:
1.缺少重大事宜及交易报告政策(风险级别:高) ;发现公司制定的仅涵盖公司投资的投资程序及合规手册不足以满足公司监控要求,内部监控不充分且无效。据悉,并无就以下各项制定内部监控程序: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核或批准或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订立的交易;向董事会传达联交所有关重大事宜的往来函件;及要求公司寻求专业团队的专业意见,如律师、核数师或独立非执行董事。
建议公司制定全面的内部监控及合规手册,以涵盖(其中包括)以下各项的内部程序:董事会审核或批准或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订立的交易;向董事会传达联交所有关重大事宜的往来函件;及由董事会审核或批准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的重大事宜,以及公司须寻求专业意见的情况。
2.缺少管理层越权预防政策(风险级别:高);现公司允许主席及副主席审核、批准及订立公司交易的常规容易出现自我审核及自我批准。据悉,并无有关主席及副主席代表公司订立交易的权力并要求彼等向董事会报告重大交易的内部监控程序及机制。
建议公司制定内部监控程序,防止并减轻管理层越权风险。
3.缺少制定任何书面政策及程序,规管上市规则第13、14及14A章的合规情况(风险级别:高)发现公司并无制定明确定义的书面政策及程序以规管上市规则第13、14及 14A章的合规情况且任何内部监控政策内并无对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须予公布交易及第14A章项下的关连交易明确定义。因此指出,员工偏离标准常规及上市规则的机会可能会增加,公司的新入职者可能并无有关上市规则合规情况的全面及正式指引,公司可能再次违反上市规则,且长远而言,公司可能没有培养良好监控环境的成熟程序。
建议公司制定政策及程序,规管上市规则第13、14及14A章,于相关规则及法规修订时更新有关政策及程序,并每年审查有关政策及程序,确保遵守上市规则。
4.缺少对营运层面的政策及程序以及通讯政策的定期更新(风险级别:中)发现公司制定且全体员工可通过内部服务器访问若干营运层面的内部政策及程序(营运手册)的编制及制定时间久远,近期并无审核及进一步更新,以确保遵守上市规则,且并无确保全体员工知悉、阅览及了解营运手册的政策及程序。因此指出,营运手册未必与现行上市规则及法规一致,且管理层及员工未必知悉上市规则及法规的变动。
建议公司至少每年审核营运手册,确保营运手册符合上市规则,以促进充足有效的内部监控并提高管理层与员工的合规意识,以及向全体员工发布及分发最新营运手册,以便落实。
5.缺少集团内部监控手册的书面批准(风险级别:中)发现公司制定的若干营运手册缺少董事会审核及批准执行的书面凭证,导致管理层及员工忽视营运手册的重要性。此外,发现缺少对营运手册的定期审核及更新可能导致当前营运手册不符合现行上市规则及法规。
建议公司保留审核及批准内部监控政策及程序的书面记录,并向全体员工发布及分发最新内部监控政策及程序,以便落实。
6.公司内部审计部的能力及独立性(风险级别:中)发现公司负责制定、审核及维持充足有效内部监控的内部审计团队由知识渊博且经验丰富的高级职员领导,而彼等亦负责附属公司账目及财务工作的日常营运并将其审核专注于集团的营运。因此指出有关公司监控的内部审核不充分。
建议公司向内部审计部投入更多资源(如持续培训及招募更多人手),确保团队拥有充足的能力履行其职责;免除内部审计团队主管的其他日常营运职务,维护内部审计部的独立性;及考虑每年委任外部核数师及专家,进行内部监控审核,确保公司维持充足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7.长期任职的独立非执行董事(风险级别:中)发现公司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已于董事会任职超过13年并指出独立非执行董事与公司的长期关係可能令独立非执行董事难以向公司提出问题。
根据联交所于2021年12月发布的上市发行人监管通讯,发行人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超过9年时,发行人须委任一名新独立非执行董事,建议公司委任一名新独立非执行董事(于202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生效)并于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内其就相关股东週年大会或股东大会向其股东刊发的文件内载入有关以下各项的资料,董事会(或董事会辖下的提名委员会)认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仍属独立并应予以重选的缘由,包括董事会(或提名委员会)达致该决定时所考虑的因素、程序及讨论;及于通函及/或股东周年大会通告随附的说明函件内提及的各现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期时间。
董事会同意实施内部监控顾问的所有上述建议。根据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的指示,公司已于新闻稿日期起计两个月内向联交所上市科(上市科)提交内部监控顾问载有其建议的书面报告,并将于其后两个月期间内向上市科提供内部监控顾问有关公司全面实施上述建议之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