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上海证大(00755)公布,集团日前收到中国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该法院)的日期为2022年3月16日的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
根据该判决书,该法院就苏州雄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雄骐)作为原告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南京证大大拇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大拇指)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该诉讼)作出了一审判决,责令南京大拇指于该判决书的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雄骐人民币1000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人民币1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承担该诉讼的案件受理费。
现根据集团的内部调查结果,向公司的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说明该诉讼的背景及事实:
2015年7月,公司同华诚国际控股集团(华诚)就收购华诚在悉尼和墨尔本的物业项目(澳大利亚项目)签署意向书,并向华诚支付2000万港元意向金(投资意向金)。
根据公司内部调查发现的记录,于2016年1月6日,应华诚的要求,公司同意借调人民币1000万元的等值港元贷款(该贷款),并直接向华诚的关联公司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设)支付该笔款项,以满足其港元资金需求。同时太平洋建设安排其中国关联公司雄骐向南京大拇指转帐人民币1000万元作贷款保证金(保证金,连同该贷款统称贷款安排)。
根据贷款安排,该贷款被协定于2016年1月31日之前偿还,保证金须于该贷款悉数偿还后退还。投资意向金及贷款安排是在获公司当时在任的投资负责人薛刚、财务负责人朱忠明及执行总裁陈锋(统称前任主要管理人员)审批后支付及执行。及后不久,华诚和太平洋建设就陷入了经营困难并最终清盘。故此,集团一直未能收回投资意向金及贷款,南京大拇指亦因而至今未曾向雄骐返还保证金。
自贷款安排日起,雄骐均未向南京大拇指提出任何返还保证金的要求。直到2021年7月22日,雄骐的法律代表向南京大拇指发出律师函,要求南京大拇指向其返还人民币1000万元保证金。根据当时集团的财务记录,太平洋建设并未向公司返还贷款,故南京大拇指拒绝返还保证金。于2022年2月22日,南京大拇指收到雄骐的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要求南京大拇指返还保证金。
为尽快厘清该诉讼及贷款安排的背景及事实和维护集团的最佳利益,集团在收到民事起诉状后已立刻开展了内部调查。然而,由于涉及该诉讼及贷款安排的前任主要管理人员均已于2021年7月前离任公司,与该诉讼及贷款安排的有关的若干原始凭证无法找到,南京大拇指亦因而在该诉讼中败诉。
根据集团的初步内部调查结果,雄骐的现任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许玲和前任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谢雄骐与前任主要管理人员有集团外的其他业务往来。因此,集团正在调查前任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损害集团的利益。同时,为维护集团的最佳利益,南京大拇指将依法就该诉讼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