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获悉,4月22日,港交所(00388)刊发资料文件,概述为因应证监会的《操守准则》内有关参与簿记建档及配售活动的发行人及中介人的新操守规定而对《上市规则》作出的相应修订。《上市规则》修订后新增的规定将适用于在今年8月5日或之后就特定类别配售提交的上市申请。
《上市规则》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如属首次公开发售,发行人必须在递交上市申请后两个星期内委聘整体协调人;如属主板首次公开发售,则必须在递交上市申请前不少于两个月委任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其必须与独立保荐人属同一法律实体或同一公司集团,两者的委任亦必须同时作出。
新申请人必须于递交上市申请及登载申请版本当日在港交所网站刊发公告,列出所有获委任的整体协调人的名称。日后每次再委任多一名整体协调人又或每次终止委聘原有的整体协调人,新申请人须再刊发另一份整体协调人公告。
首次公开发售申请人须协助中介人识别哪些人士在股权分配上按《上市规则》规定须受限制或须获得联交所事先同意;及披露及汇报规定,例如将向每名整体协调人支付的定额费用;将向所有银团资本市场中介人支付的总费用及将向所有银团资本市场中介人支付的定额与酌情费用的比例。
港交所亦将对《上市规则》作出不牵涉改变政策方向的一些轻微修订。港交所现正将主板网站与 GEM 网站合并,目的是配合其企业品牌及优化其技术基础设施。预计到下月底时,GEM 网站的大部分重要资料将会并入港交所及/或披露易网站。
港交易上市主管陈翊庭表示,港交所与证监会紧密合作,确保《上市规则》能反映新准则条文下的新规定。期望可藉此提升市场规律性,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更确切的资讯,从而确保市场持正操作,提升香港作为上市地的吸引,吸纳更多高质素的发行人来港上市。
《上市规则》相应修订将适用于在生效日期或之后就新准则条文所涵盖的建议股权发售提交(或再重新提交)上市申请的上市发行人及新申请人(视属何情况而定)。
为免耽误上市流程,主板新申请人应特别留意相关的过渡安排。如主板新申请人在生效日期之前已提交的上市申请将会在生效日期或之后再重新提交,则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港交所将接受由现有保荐人或其集团公司担任「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的角色:(1) 该现有独立保荐人在生效日期前已获委任,其委任日期距离将再重新提交上市申请的日期相隔至少两个月,且联交所于生效日期前已获通知有关该保荐人的委任;(2) 该独立保荐人或其集团公司在生效日期前亦已获委任为整体协调人,且该委任在再重新提交上市申请至少两个月前作出(相关整体协调人委任);(3) 在再重新提交上市申请之时,上述保荐人及整体协调人的聘任仍然有效;及 (i4 再重新提交上市申请的日期距离上一份上市申请失效的日期相隔不多于三个月。如新申请人预计需要在2022年8月4日之后再重新提交申请,应考虑在2022年6月5日或之前作出相关整体协调人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