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成股份(600965.SH)收到关于财务总监程静、实控人李福成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作者: 智通财经 谢炯 2022-06-01 16:48:04
福成股份(600965.SH)公告,2022年6月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智通财经APP讯,福成股份(600965.SH)公告,2022年6月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7号(“程静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和【2022】8号(“李福成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内容公告如下: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程静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你作为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福成股份或公司)财务总监,未签署公司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存在未履行法定义务问题。

2022年4月28日,你在董事会审议公司定期报告期间,未签署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一季报书面确认意见,直至年报披露后你才签署书面异议的理由。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五款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在定期报告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职业操守,严重失职,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李福成采取责令改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你作为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福成股份)实际控制人,违规干预福成股份生产经营管理及财务、会计活动,导致福成股份独立性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实际控制人要履行诚信义务,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你作为福成股份实际控制人,未能有效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60个月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未能清晰界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职责边界、违规干预上市公司独立运作,必须加强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学习,消除对福成股份的不当干预,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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