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国际部:对国轩高科(002074.SZ)、美中嘉和、久泰新材料出具境外上市反馈意见

作者: 智通编选 2022-06-24 20:09:42
中国证监会国际部对国轩高科、美中嘉和、久泰新材料等3家企业出具境外上市反馈意见。

智通财经APP获悉,6月24日消息,中国证监会国际部对国轩高科(002074.SZ)、美中嘉和、久泰新材料等3家企业出具境外上市反馈意见。

原文如下:

境外上市反馈意见

(2022年6月20日—2022年6月24日)

本周国际部共对3家企业出具反馈意见,具体如下:

国轩高科

一、请补充说明本次拟发行的GDR与公司A股基础股票的转换率及相应安排。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二、请结合你公司本次GDR发行定价、潜在GDR投资者结构、目前获得的投资者反馈、A股市场估值及流动性等因素,对GDR在限制兑回期届满后转换为A股对其交易及市场的影响进行评估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预案。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三、请补充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及相应认定依据,本次发行完成后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四、请补充说明报告期内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以及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美中嘉和

一、请说明你公司及下属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国家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本次发行前后是否持续符合有关外资准入政策。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二、请说明你公司及下属公司经营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范围经营的行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等。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并请提供你公司及下属公司经律师鉴证的相关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请说明你公司及下属公司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具体业务模式及与收入构成的对应关系,是否已经取得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准入许可,是否符合《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四、请说明你公司及下属公司经营的医疗机构是否存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五、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的运作情况、出资结构、股权激励设置安排、能否明晰至具体个人及各出资人任职情况,并说明员工入股、退股、股权转让等的原因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若存在,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六、请说明你公司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情况,包括股东入股、股份转让的具体情况、原因、价格及定价依据等;前述股东与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你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是否对上述股东入股提供了财务资助等。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七、请说明报告期内你公司及下属公司受到的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并请说明整改落实情况。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八、请说明你公司及下属公司是否存在与公立医院就医院业务及医疗解决方案、管理和技术支持服务等存在业务合作的情况,如有,请详细说明合作模式、分成模式等,是否符合《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请说明报告期内医疗解决方案相关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业务模式说明该类业务毛利率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久泰新材料

一、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的成立时间、原因及必要性,各平台内部及各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员工持股平台的运作情况,并说明入股、退股、股权转让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若存在,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历次股权变动中频繁出现股份代持及还原的具体原因、代持的必要性、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股份代持情形、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以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你公司及下属公司是否对相关股东入股提供了财务资助等。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及下属公司已建、在建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四、请补充说明你公司本次发行及“全流通”完成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会发生变化。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文编选自“中国证监会官网”;智通财经编辑:徐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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