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鼎龙文化(002502.SZ)发布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广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龙学勤、刘文康、王小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88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经查,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未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及披露义务。2022年6月22日,鼎龙文化在《关于补充披露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公告》中披露,2021年1月至3月期间,其控股子公司云南中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钛科技)向中钛科技控股子公司建水铭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水铭泰)合计提供借款1.17亿元,中钛科技向建水铭泰提供上述财务资助时,虽然已持有建水铭泰90%股权,但建水铭泰尚未纳入中钛科技合并报表范围。公司未对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及时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
2、资产购置未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及披露义务。2022年6月22日,鼎龙文化在《关于补充披露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收购事项的公告》中披露,中钛科技于2021年9月30日与其控股子公司寻甸金林钛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甸金林)的少数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中钛科技以7780万元的价格收购寻甸金林少数股东持有的寻甸金林10%股权。同日,中钛科技与其控股子公司建水铭泰的少数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中钛科技以9520万元的价格收购建水铭泰少数股东持有的建水铭泰10%股权。上述交易金额合计占公司2020年底经审计净资产的13.12%,但公司未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及时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龙学勤、时任财务总监刘文康、董秘王小平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鼎龙文化、龙学勤、刘文康、王小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