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获悉,据上期所官网9月5日消息,为加强对有色金属期货交割商品的管理,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有关规定,上期所对《上海期货交易所有色金属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2019年10月修订版)进行了修订,结合交割商品市场需求和管理工作需要,增加了镍豆的相关内容,并调整了部分条款。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全文如下:
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有色金属交割商品管理规定》(2022年8月修订版)的公告
为加强对有色金属期货交割商品的管理,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有关规定,我所对《上海期货交易所有色金属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2019年10月修订版)进行了修订,结合交割商品市场需求和管理工作需要,增加了镍豆的相关内容,并调整了部分条款。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上海期货交易所有色金属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2019年10月修订版)同时废止。
英文文本见官方英文网站,仅供参考。如与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特此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有色金属交割商品管理规定(2022 年 8 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交割商品的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会员、客户、注册企业和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等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中交割商品是指注册商品以及经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期货可交割商品。
第二章 商品注册
第四条 申请注册的条件
(一)申请注册企业应当是国内外相关商品的生产企业,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和信誉度。(二)申请注册企业的年产能(单个品牌)达到规定水平[暂定为:铜:5 万吨、铝:10 万吨、锌:5 万吨、铅:5 万吨、镍(整板):5000 吨、镍(镍豆):1 万吨、锡:4000 吨],商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或国际标准,生产工艺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环保达标,连续稳定生产至少 1 年以上。(三)申请注册商品应当具有合法来源,在现货市场上占有相当份额。(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注册条件预审
申请注册企业按照本规定第四条所列之各项条件要求向交易所提交预审材料。交易所对照本规定第四条所列之各项条件对申请注册企业提供的预审材料进行预审,预审合格的,才能进入正式注册流程。必要情况下,交易所可对申请资质进行现场复核。
第六条 申请注册企业应当提供以下书面申请材料:(一)申请注册报告(二)承诺书(见附件一)(三)《上海期货交易所阴极铜注册登记表》或《上海期货交易所重熔用铝锭(Al99.70)注册登记表》或《上海期货交易所锌锭(Zn99.995)注册登记表》或《上海期货交易所铅锭(Pb99.994)注册登记表》或《上海期货交易所电解镍注册登记表》或《上海期货交易所锡锭注册登记表》(见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附件六、附件七)(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五)能够证明并区别申请注册商品来源的材料,如商标注册证等(六)申请注册企业股东及其股权或股份情况(七)立项批复或备案登记、环保验收合格等文件(八)商品质量管理措施文件 1、主要质量管理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目录 2、内控标准 3、主要原副材料检验项目(包括检测能力、检测方法) 4、成品质量检验项目(包括检测能力、检测方法) 5、主要检验设备(名称、型号、数量、用途)(九)第三方质检机构签发的最近一期商品质量测试报告(十)企业内部近三个月的商品质量情况分析报告(十一)生产工艺流程图(两种以上生产工艺的,应当分别说明)(十二)相关生产设备介绍(规格、参数、数量等)(十三)反映申请注册商品的外观、标识和包装情况的实物彩照若干,同时应当注明: 1、单块外形尺寸、重量; 2、单/包/桶外形尺寸、重量; 3、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及规格(包括包装夹扣)、商标或标识(包括唛头)所在部位。(十四)反映企业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厂房的彩照若干(两个以上生产地址的,应当分别说明)(十五)实物标贴纸或唛头样张、产品质量保证书样张(有数据)(十六)各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十七)经审计的最近一个年度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十八)在其他交易所的注册资料(十九)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所有提供的申请资料必须使用中文,并以此为准。英文资料作为附件参考。
第七条 注册程序
申请注册企业通过交易所预审后,应于注册审批前,按要求完成以下注册流程。无特别注明的,申请注册企业可与交易所协商各环节的完成时间。(一) 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注册企业应向交易所提交完整的书面申请材料,并通过交易所审核。(二) 产品试用 1、商品注册(铜、铝、锌、铅)应当通过国内三家试用企业的产品试用,试用企业由申请注册企业指定,并由交易所认可。镍、锡商品注册暂免产品试用。 2、申请注册企业应当向每个试用企业提供两批商品(每批商品生产时间应当间隔一个月或以上)进行试用;铜、铝、锌、铅每批试用数量为 50 吨。申请注册企业应当跟踪并确保试用企业在整个试用过程中,试用商品不与其他商品混杂或被污染。试用企业应当保存使用记录。每批商品应当在到达试用企业的 3 个月内完成试用。 3、根据情况,交易所有权要求进行进一步的产品试用。 4、试用企业试用合格后,出具试用报告并提交交易所。试用报告应当说明以下内容:(1)试用前商品的外观质量、内在质量、包装、标识等方面的评估和测试。(2)试用加工产品的名称、生产工艺、质量分析报告、符合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以及在试用中发现的问题。(3)试用结论。 5、试用产品的类型规定试用加工产品应当符合以下类型规定:(1)铜:电工用铜线(线径不大于 0.1mm),需覆盖两种或以上加工工艺。(2)铝:两种或以上加工材(3)锌:两种或以上加工材(4)铅:两种或以上加工材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试用产品的类型规定。(三)实地检查 1、国内商品(1)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商品注册实地检查提纲》的要求(见附件八),由交易所会同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到申请注册企业进行实地检查。 遇特殊情况而不能实地检查,可采用经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检查方式,并在后续年度内就检查内容进行一次实地复核。(2)实地检查内容包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商品质量检查(内在质量和外观质量)、包装、计量以及工艺流程、设备运行等。申请注册企业应在企业成品库或交易所认可地点存放两个检验批次,生产时间相隔一个月或以上;铜、铝、锌、铅各品种为每批 200 吨商品,镍、锡每批检验数量由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在库商品进行外观质量、包装、重量、化学成分等检查。初次检验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再次申请质量检查时需提供生产时间在初次检验日期后 3 个月以上的产品。(3)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并提供完整的质检报告。申请注册企业应当提供积极有效的配合。(4)交易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提供试用意见的用户,进行试用回访。(5)涉及整改的,申请注册企业应当在实地检查后做好各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交易所。 2、国外商品(1)商品质量检查:申请注册商品应当在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或认可地点存放两个检验批次,生产时间相隔一个月或以上;铜、铝、锌、铅各品种为每批 200 吨商品,镍、锡每批检验数量由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在库商品进行外观质量、包装、重量、化学成分等检查。初次检验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再次申请质量检查时需提供生产时间在初次检验日期后 3 个月以上的产品。商品质量检查以相关品种合约载明的产品质量标准为依据,由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检测报告。(2)产品试用:参照国内商品的产品试用要求进行。(3)实地检查:由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确定进行实地检查的,参照国内商品的实地检查要求进行。(四)交易所审批
交易所将根据注册预审、注册申报资料、产品试用、实地检查、整改反馈等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注册。一旦注册批准,交易所将函告申请注册企业、全体会员、指定交割仓库。
第八条 申请注册企业应当承担的费用:(一)商品注册费(单品牌) 国内商品:10 万元(人民币)国外商品:25 万元(人民币)(二)商品检查费 (单品牌) 国内商品:铜、铝、锌:3 万元(人民币)铅、镍、锡:4 万元(人民币)国外商品:4 万元(人民币)交易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有关费用。
第三章 日常抽检和年度抽检
第九条 为保证交割商品的质量,交易所可视实际需要对交割商品实行日常抽检和年度抽检。(一)日常抽检。交易所可会同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存放于注册企业成品库或指定交割仓库内且处于标准仓单项下的交割商品进行日常质量抽检。(二)年度抽检。交易所可会同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交割商品进行年度质量抽检,抽检商品根据指定交割仓库库存和交割情况随机决定。(三)日常抽检费用由注册企业承担,年度抽检费用由交易所承担。(四)交易所将根据抽检、年检中发现的情况,向交割商品质量出现明显问题的企业发出整改通知。整改情况将作为交割商品调整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资格暂停、取消及其他
第十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视实际情况采取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交割资格等处理。(一)企业解散 、破产;(二)商标转让,或者商标权属存在争议;(三)商品抽检、年检不合格,整改后商品质量仍未达标;(四)用户质量投诉较多,质量(包括外观、内在质量)检查结果不合格;(五)环保不达标(六)企业未按规定向交易所通报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变动(如企业搬迁、或控股股东发生变动等情况);(七)企业被相关政府机构列为失信企业或受到行政处罚;(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交割商品长期停产(3 年及以上)且企业未向交易所说明情况的,或企业未按要求配合交易所提供交割商品管理所需材料,在交易所寄送监管通知后,仍未在通知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说明的,视为主动放弃交割资格。
第十一条 交割商品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册企业应当向交易所申请办理注册信息变更备案,但不需要提供用户试用报告,不需要进行实地质量管理体系检查。(一)企业分立、合并、更名、变更公司形式;(二)商品外形尺寸、锭型、包装或堆码方式发生变化;(三)商品标识样式发生明显变化;(四)经交易所认可的企业集团内部注册商标变更、替换。发生第(二)项内容变更的,变更后的商品需通过交易所产品检查后方可备案成为交割品。
第十二条 注册企业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注销注册资格,但应配合交易所做好相应的过渡和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 交割过程中发生交割商品质量纠纷时,注册企业应当配合交易所妥善处理。如果交割商品的质量问题是由注册企业造成的,应当由注册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交易所可以视业务需要豁免已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注册的部分阴极铜商品的注册程序,批准其为交易所阴极铜期货可交割商品。
第十五条 交易所可视业务需要认可并豁免部分商品的注册程序,批准其为交易所指定品种的期货可交割商品。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9 月 5 日起施行。
本文编选自“上期所官网”;智通财经编辑:黄晓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