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金枫酒业(600616.SH)发布公告,公司于2022年9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10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警示函内容为: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3723P)存在以下事实:
你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94.38万元,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20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2.22%。但你公司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4月2日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才披露了相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问,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