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优通未来(06168)发布公告,于2022年7月5日,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诉讼律师)收到认购人于2022年7月4日出具一封信函(认购人信函)的电子副本。该信函声称所有文档,包括但不限于意向书、授权书、认购协议及付款委托书中代表认购人的所有签名及于文档中盖上认购人印章都是伪造的。因此,所有文档以及该认购,都是未经授权的(涉嫌未经授权的认购)。认购人信函电子副本分别于2022年7月5日及2022年8月12日由该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优通未来空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优通北京)的代表及诉讼律师发给该公司的清盘人(清盘人)。
根据清盘人的初步了解,并经清盘人向该公司进一步查询,现将有关涉嫌未经授权的认购事件载列如下:
于2020年4月23日,该公司与认购人订立认购协议。认购人已有条件同意认购及该公司已有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按每股认购股份0.31港元合共4.17亿股的认购股份予认购人。认购事项的总额约为1.29亿港元(认购金额)。
于2020年6月2日,郭叶子女士(郭女士)获北京未来空间提名,并委任为优通北京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随后,郭女士开立及控制了优通北京的银行帐户。
于2020年8月15日,认购人向北京聚邦久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聚邦久久)发出付款委托书(委托书),委托聚邦久久代表认购人将4.17亿股认购股份的认购金额支付至优通北京的指定银行帐户。委托书的付款期限为2022年8月15日至2022年8月21日。
于2020年8月21日,优通北京收到聚邦久久根据委托书要求全额支付认购金额的付款凭证,该公司根据认购事项向认购人配发并发行合共4.17亿股认购股份及该公司发布了完成公告。
于2020年9月12日,该公司执行董事姜长青先生和赵峰先生被优通北京财务负责人告知,在该公司不知情、未经同意或批准的情况下,认购金额从优通北京转至北京信安恒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信安),北京信安是当时聚邦久久的唯一股东(转帐至北京信安)。
于2020年9月15日,集团向郭女士和孙啸先生(孙先生)发出信函(要求函)(根据认购人2020年1月2日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书),孙先生是认购人就认购事项的授权代表),要求(其中包括)郭女士将认购金额退还给优通北京,并对未经优通北京唯一股东书面授权而签署的任何文件承担责任,以及孙先生对任何未经授权或非法的行为承担责任。
于2020年10月12日,集团向认购人发出问询函,询问认购人是否知悉转帐至北京信安的事宜,但集团未收到认购人对此函件的任何回复。
于2020年10月20日,中国优通(香港)有限公司(优通香港),作为优通北京的唯一股东,决议解除郭女士为优通北京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职务。在此的后,郭女士不再担任集团任何职务。
于2020年12月2日,诉讼律师向北京信安发出律师函,要求(其中包括)将认购金额及利息退还给集团。律师函其后被中国邮政退回。
于2021年1月29日,诉讼律师向郭女士发出律师函,要求(其中包括)将认购金额及利息退还给该公司。于2021年2月7日,郭女士向诉讼律师发回商务函,郭女士称她将认购金额转帐至北京信安是因收到聚邦久久通知函(通知函)认购金额被错误划转至优通北京,聚邦久久要求优通北京将上述金额退还至指定帐户。
自2021年4月起,集团一直就郭女士涉嫌挪用认购金额一事向有关公安司法机关沟通报案。据该公司所深知,直至本公告日期,有关当局仍在调查此案。
于2021年9月26日,诉讼律师向聚邦久久发出律师函,要求(其中包括)确认是否出具过郭女士于2021年2月7日商务函中所称的通知函。律师函其后被中国邮政退回。
于2022年6月27日,诉讼律师向认购人发出律师函,就(其中包括)转帐给北京信安等事项向认购人提出查询。于2022年7月4日,认购人向诉讼律师发出认购人信函。认购人信函已于2022年7月5日向清盘人披露。
于本公告日期,该公司仍未能取回认购金额,及有鉴于该公司发现转帐至北京信安前一直等待认购人的进一步交付指示及确认,因而尚未交付予认购人有关的已发行的股份证书。
为进一步调查涉嫌未经授权的认购,该公司已于2022年8月22日决议成立特别调查委员会,由该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莫汉銧先生,马有恒先生及执行董事莫钧亮先生组成。该公司执行董事莫钧亮先生当选为特别调查委员会主席。同日,维文企业顾问有限公司获委任为独立调查员(独立调查员)进行独立调查。独立调查员的职责范围包括检讨及评估企业内部监控系统,以及就涉嫌未经授权的认购而对集团的帐户、文档、记录及事务进行内部检讨及查询。独立调查员将向特别调查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上述调查结果的报告。特别调查委员会将审查报告及向该公司报告独立调查员的调查结果、决定和╱或建议。
此外,公司股份继续停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