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新湖中宝(600208.SH)公告,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于2022年11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浙江证监局”)于2022年11月10日印发的《关于对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警示函》”)。
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018年至2021年公司向公司参股的、控股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新湖控股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公司仅就部分财务资助金额履行决议程序及披露义务。二是公司投资长安信托·长安盈海外精选16号单一资金信托产品未经董事会审议,也未披露该事项。三是公司未披露收购杭州易百德微电子有限公司30%股权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进展情况。四是公司部分贸易业务收入确认不准确。五是公司部分债券发行存在非市场化发行行为。
据悉,上述行为违反多项规定;公司董事长林俊波、总裁赵伟卿、董事会秘书虞迪锋、财务总监潘孝娜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新湖中宝、林俊波、赵伟卿、虞迪锋、潘孝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