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中铝国际(02068)发布公告,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长城建设)与海南船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船长公司)于2017年3月签订了案件相关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长城建设承建施工,双方对工程范围、工程价款、计价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长城建设按约施工交付,但船长公司未履行支付相应工程款等的义务,长城建设向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的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长城建设与船长公司达成和解,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22)琼01民初195号),确认了双方自愿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长城建设及船长公司确认,长城建设承建船长公司的案涉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并按约向船长公司提交了完整的竣工结算书,结算金额为人民币约2.69亿元,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船长公司未出具初审价视作认可上述结算金额。鉴于双方均有意通过调解息讼止争,经协商双方同意在本调解书依约履行的前提下,按人民币2.085亿元的金额作为诉争工程结算价款。
(二)长城建设及船长公司确认,截至本协议签订时,船长公司就案涉工程项目已付工程款人民币1.266亿元,另有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尚未退还,船长公司合计应支付长城建设款项为人民币8287.88万元(其中欠付工程款人民币8187.88万元、应退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
(三)本协议签订后,船长公司于被保全资产解除查封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长城建设工程款人民币600万元(包含第(七)项所述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并退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其后工程款自2023年3月开始,在每月28日前支付人民币500万元直至付清为止。
(四)以上工程款船长公司必须按本协议约定期限支付,如其中任何连续二期未按期支付,长城建设即有权要求船长公司一次性付清剩余所有未付工程款,并要求船长公司承担月息1%的延迟付款利息。
(五)本协议签订后,船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黎明及关联公司海南维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德投资)自愿对船长公司履行本协议付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维德投资另行出具担保函及公司董事会决议文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长城建设向法院提出对已保全财产的解除查封申请。如船长公司未按本协议履行付款义务,长城建设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付款义务。
(六)船长公司确认长城建设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本案诉讼费人民币83.08万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1.54万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担保费人民币12.62万元、律师费人民币50万元均由船长公司承担,并在第一次付款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