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新动力(300152.SZ)发布公告,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号)、《关于对程芳芳、宗冉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号),主要内容为: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号主要内容:
你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发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等公告。《预案》《预案(摘要)》《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相关规定的说明》等文件中,标的资产名称、股份发行价格、交易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名称等存在前后表述不一致的情形,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3月17日前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号主要内容: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发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等公告。《预案》《预案(摘要)》《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相关规定的说明》等文件中,标的资产名称、股份发行价格、交易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名称等存在前后表述不一致的情形,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你二人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我局决定对你二人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二人于2023年3月3日上午10时携带有效证件到我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北大街71号)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