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获悉,3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通知指出,经研究,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延用2022年清单制定程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2022年已列入清单的企业如需享受新一年度税收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除外),2023年需重新申报。
原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
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高技〔2023〕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促进我国集成电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及其配套政策有关规定,经研究,2023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制定工作,延用2022年清单制定程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若干政策》第(一)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线宽小于65纳米(含)、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的清单;《若干政策》第(三)、(六)、(七)、(八)条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号)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和承建企业的清单。
二、2022年已列入清单的企业如需享受新一年度税收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除外),2023年需重新申报。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3年3月25日至4月16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yyglxxbs.ndrc.gov.cn/xxbs-front/)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证明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地方发展改革委确定接受单位)。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须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交。
三、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附后),对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初核通过后,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进行联审确认并联合印发。《若干政策》第(八)条提及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形成清单后函告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最终确定。
四、清单印发前,企业可依据税务有关管理规定,先行按照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享受相关国内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印发后,如企业未被列入清单,应按规定补缴已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款。申请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的,可于汇算清缴结束前,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享受《若干政策》第(八)条优惠政策的,由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五、已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以及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及时向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报告,并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以省级部门上报文件落款日为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
六、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会同财政、海关、税务对清单内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报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问题,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和标准的企业或项目,将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七、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如出现失信行为,则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信息记入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适用于企业享受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财关税〔2021〕4号文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对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适时调整。
附件: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
2.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和重点软件领域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项目和软件企业提交材料明细表
4.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
附件一: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
一、《若干政策》第(一)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线宽小于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三)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15%);
(四)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本条及下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 40 号)的规定执行);
(五)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六)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八)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二、《若干政策》第(三)、(七)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 9 号》规定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40%;
(二)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三)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EDA工具、IP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对于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超过50 亿元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
(四)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企业为第一权利人)、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8 个。
除以上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 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3000 万元;对于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 50 亿元的企业,可不要求应纳税所得额,但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8%。
(二)在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附件2),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350 万元。
三、《若干政策》第(三)、(七)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 号》规定的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专业开发基础软件、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的企业(具体领域说明见附件 2,下同),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其中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实现软件产品功能直接相关的咨询设计、软件运维、数据服务,下同)不低于 5000 万元;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
(二)专业开发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新兴技术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 1 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50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8%;
(三)专业开发重点领域应用软件、经营管理类工业软件、公有云服务软件、嵌入式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5 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250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
四、《若干政策》第(六)条提及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 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 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以及财关税〔2021〕4 号文提及的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 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 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三)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四)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五、《若干政策》第(六)条提及的先进封装测试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三)汇算清缴年度企业先进封装测试(晶圆级封装、系统级封装、2.5 维和 3 维封装)规划产能占总规划产能比例,按封装产品颗粒数或晶圆数(折合 8 英寸)计算不低于40%;
(四)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五)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六、《若干政策》第(八)条提及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除承建企业应符合本通知第四、五条的相对应规定条件外,项目还应符合下列对应条件中的一项:
(一)芯片制造类重大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2.对于不同工艺类型芯片制造项目,需分别满足以下条件:(1)对于工艺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需超过 80 亿元,规划月产能超过1万片(折合 12 英寸);(2)对于工艺线宽小于 0.25 微米(含)的模拟、数模混合、高压、射频、功率、光电集成、图像传感、微机电系统、绝缘体上硅工艺等特色芯片制造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超过10 亿元,规划月产能超过 1 万片(折合 8 英寸);(3)对于工艺线宽小于 0.5 微米(含)的基于化合物集成电路制造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超过 10 亿元,规划月产能超过1万片(折合 6 英寸)。
(二)先进封装测试类重大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2. 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超过 10 亿元;3. 封装规划年产能超过 10 亿颗芯片或50 万片晶圆(折合8英寸)。
本文编选自“发改委”官网,智通财经编辑:汪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