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强泰环保(01395)发布公告,公司附属公司如皋恒发作为被告于2017年11月8日收到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发出的传票,法院定于2017年12月5日就因允许排放有毒物质含量超过法定规定标准的污水而被指控违反有关环境污染条例进行聆讯。概无董事于该法律诉讼中被指名为共同被告人。
该公司已向其中国法律顾问寻求法律意见,并获告知如皋恒发于该法律诉讼中有作无罪申请的有力依据。特别是,起诉方于该法律诉讼中所指控如皋恒发所违反的排放标准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级 A”标准,而非如皋恒发营运适用的“一级B”标准。
据董事所知,如皋恒发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排放一直遵守适用标准。因此,于该法律诉讼中,起诉方指控如皋恒发因不遵守指控适用标准而违反相关法律与事实不符。
此外,据董事所知,起诉的主要原因是排入设施的污水的污染物含量突然增加,已超过当地政府与集团所签订的“建设 – 经营 –移交”协议所规定的设施的指定含量。按照协议规定,集团对因排入污染物含量超过有关指定含量的污水引致违反任何适用排放标准并不承担责任。
尽管该法律诉讼的起诉方亦指控如皋恒发的若干雇员曾篡改设施的排出量,但据董事所知,如皋恒发或集团的管理层概无以任何方式授权雇员且不知有雇员作出上述行为,且公司已在考虑对有关雇员作出纪律处分。董事会亦获中国顾问明确告知,如皋恆发对雇员未获授权的任何有关行为不承担责任。
中国顾问亦告知公司,倘如皋恒发于该法律诉讼中被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判定有罪,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对如皋恒发处以介乎人民币10万元至人民币500万元的罚款。
然而,基于上述案件情况及并无有关方报告因指控的违规行为而遭受任何损失或伤亡,中国顾问告知公司,对如皋恒发征收的罚款金额可能为上述范围的低位,且法院对如皋恒发作出任何行政处罚或对如皋恒发任何董事或法定代表人作出任何处罚的可能性非常低。
与此同时,该公司正在审查集团的内部控制措施,并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增强有关营运程序的控制,避免日后再发生任何类似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