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七彩化学(300758.SZ)发布公告,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徐惠祥、于兴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警示函》的主要内容为:
2022年12月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先尼科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尼科)诉鞍山七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彩化学或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涉及公司及其两名员工承担连带赔偿先尼科经济损失人民币20,047万元。七彩化学在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服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2022)沪知民初9号)、《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未及时就上述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事项迟至2023年3月15日才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徐惠祥、董事会秘书于兴春应当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徐惠祥、于兴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