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获悉,香港证监会公开谴责张强,指他于一项要约结束后六个月内按高于要约价的价格取得股份,违反了《收购守则》。
香港证监会之处,2017年5月24日,张强以每股0.70元提出一项无条件强制性现金全面要约,以取得飞尚非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08331)的股份。该项要约已于2017年6月14日结束。在2017年7月25日,张作出了一连串场内收购,按介乎每股1.47元至1.5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了合共2,000,000股股份。
按照《收购守则》规则31.3规定,除非收购执行人员(即证监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或获其转授权力的人士)同意,否则要约人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人均不可在要约期完结后六个月内,以高于要约价的价格购买股份。
张强提出并非蓄意违规。他承认违反了规则31.3,并同意现时对他采取的纪律处分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