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对贝斯曼(BSME.US)出具美股上市反馈意见 要求说明是否涉及向第三方提供个人用户信息等

8月11日,中国证监会国际部要求贝斯曼出具境外发行上市备案补充材料,其中涉及协议控制架构、规范运作等方面。

智通财经APP获悉,8月11日,中国证监会国际部要求贝斯曼出具境外发行上市备案补充材料,其中涉及协议控制架构、规范运作等方面。据悉,贝斯曼(BSME.US)已向美国证监会(SEC)递交招股书,拟在纳斯达克上市。Boustead Securities为此次发行的承销商。

中国证监会请贝斯曼就以下事项补充说明,请律师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关于协议控制架构,请说明发行人的股东与主要境内运营实体深圳市贝斯曼精密仪器有限公司在股东及持股比例不一致的原因,相关安排是否导致控制权不稳定、相关主体违约可能导致的风险等及相关应对措施。

二、请对公司直接股东Bo Lv Da Ma Si Holding Co,Limited、间接股东Dixiu Holding Co., Limited,以及境内运营实体深圳市贝斯曼精密仪器有限公司的股东——深圳市贝斯正合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和深圳市冠之合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的入股原因及人员背景、价格公允性、履行决策程序情况、规范运行情况进行核查,说明相关主体是否为境内外员工持股平台,境内合伙企业是否为私募基金,并就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利益输送等出具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三、关于规范运作,请说明:(1)公司开发、运营的网站、APP、小程序等产品情况,收集及储存的用户信息规模、数据收集使用情况,是否涉及向第三方提供个人用户信息,上市前后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的安排或措施;(2)公司存在未取得有效资质许可生产医疗器械产品的行为,请说明整改措施,相关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并结合有关产品收入占比等说明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据了解,贝斯曼精密仪器在中国通过Shenzhen Bestman和Nanjing Yonglei两家实体开展业务。Shenzhen Bestman主要生产医疗器械,并在国内外销售。Nanjing Yongle主要出口医疗器械,销售Shenzhen Bestman生产的医疗器械。Shenzhen Bestman生产四大类超过35种设备,包括超声波多普勒设备、取暖器和注射器销毁产品、防疫产品和健康检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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