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中薇金融(00245)发布公告,于2024年2月28日,公司执行董事林乐(原告)根据高等法院杂项案件2024年第334号,向公司执行董事杜立娜(第一被告)、公司非执行董事张搏洋(第二被告)、公司执行董事李峰(第三被告)、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周晖(第四被告)及公司(第五被告)(统称“该等被告”)发出并提呈原诉传票:
根据传票,原告对该等被告提呈申索:
1.声明:
(a)于2024年2月22日下午3时正举行的公司董事会会议(原订会议)已由原告作为会议主席于近下午3时56分妥善及正式结束。
(b)据称于原订会议由主席于近下午叁时五十六分妥善及正式结束后立即举行,且在主席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文远华先生及董皞先生缺席的情况下举行的任何会议(「不正当延会」)并非妥善召开及╱或有效的公司董事会会议。
(c)据称在不正当延会上处理的任何业务及╱或据称获通过的任何决议案(「指称决议案」)均属无效且不再具有效力。
2.永久禁止该等被告本身、其僱员、代理人或工人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採取下列措施的禁令:
(a)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士表明不正当延会为有效的公司董事会会议;及
(b)就此行事、实行及╱或执行指称决议案。
3.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