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第三个“国十条”政策的出台,标志着保险行业迈向高质量发展新时代的来临。通过与前两次“国十条”的比较,结合当前保险业运行现状,我们从严监严管、分级分类、扩面提质、耐心资本、内生发展五个关键词的角度去理解“新国十条”。从影响来看,头部保险公司的马太效应有望加强,养老保险、普惠保险等围绕“五篇大文章”的保险业务有望持续得到政策支持,保险资金耐心资本的天然优势进一步夯实。
事件
2024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21号)(以下简称“新国十条”),再次以“顶层设计”的方式推动保险业发展。这是继2006年和2014年国务院分别发布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之后,国务院发布的第三个保险行业的顶层设计政策文件。
本文通过五个关键词理解保险“新国十条”的重要内容和传递出的信号:
一是严监严管。本次“新国十条”强调“以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围绕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这三大中心任务统筹部署、系统布局。严的要求标准覆盖了机构准入、高管任职、股东资质、业务开展、从业人员等全链条。
二是分级分类。业务分级管理是监管机构根据保险业务的性质、风险特点和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对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分类,并实施差异化监管的一种方法。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分级、管理分级等特点,对于高风险的公司,采取更强的监管措施。分级分类的管理措施有望加强保险公司龙头的头部效应。
三是扩面提质。新“国十条”主要着眼于巨灾保险、第三支柱养老险、健康保险、普惠保险、浮动收益型保险等新产品类型,体现了扩展覆盖面与提高服务质量。
四是耐心资本。保险资金具有投资期限长、资金成本低、资金规模大等特点,是典型的耐心资本,对于服务实体经济有着重要的作用。五是内生发展。随着保险公司强调高质量发展,不能过于依赖外源性资本补充,而是要改善经营效益,提升内源性资本补充能力,以应对利率环境和人群结构等变化。
简评
一、严监严管
2024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21号)(以下简称“新国十条”),再次以“顶层设计”的方式推动保险业发展。“新国十条”旨在引导保险业在未来五到十年的时间里“以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这已经是国家层面第三次对保险行业发展进行全面部署。此前在2006年和2014年,国务院分别发布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这两个文件都极大地推动了保险业的发展。与前两个版本相比,今年的“新国十条”在监管方面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明确提出必须坚持从严监管,确保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实现监管全覆盖、无例外,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同时,“新国十条”也更加注重保险业的高质量发展。
(一)以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
本次“新国十条”强调“以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围绕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这三大中心任务统筹部署、系统布局,并提出十条意见,不仅是对现有监管体系的补充和完善,也是对未来保险市场发展方向的明确指引。
1.强监管、防风险相关意见前置,篇幅占比提高
经过多年快速增长,保险行业现已步入发展转型期,先前快速发展阶段所隐藏的诸多问题逐渐显现。正如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所指出的,“金融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相互交织、相互影响,有的还很突出,经济金融风险隐患仍然较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不高,金融乱象和腐败问题屡禁不止,金融监管和治理能力薄弱”。“新国十条”深刻分析了当前保险业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更为全面和严格的要求,大幅提升了强监管、防风险的重要性,以期为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必要保障,这也体现出我国保险业发展理念的重大转变。
首先,从总体布局上来看,和前两次“国十条”将强监管防风险意见放于第八/九条相比,本次“新国十条”将强监管、防风险相关意见前置,位于总体意见后的第二至第五条意见,并且有关篇幅也大幅提高,从事前的准入审核,到事中的持续监管,再到事后的严肃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在防范化解风险方面强调建立以风险监管为本的制度体系、持续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稳慎推进风险处置,全流程、全方位地加强了对强监管、防风险的指导,不仅凸显了保险业监管的重要性,也反映出国家层面对于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的决心。
其次,从基本原则顺位来看,2014年“国十条”是先提“坚持改革创新、扩大开放”,再提“坚持完善监管、防范风险”;而“新国十条”将“坚持从严监管”置于“坚持深化改革”之前,也表明我国对保险行业严监严管和风险防范的重视程度有了显著提升,将其作为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必要保障。
最后,从经济定位来看,与2006年“国十条”将保险业定位为经济“助推器”以及2014年“国十条”将其定位为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高效引擎相比,今年的“新国十条”对保险业的定位转变为经济“减震器”。这一转变体现了对保险业稳定性的重视,强调了保险业在经济安全网、社会保障网和灾害防控网中的关键作用。保险业不仅要促进经济发展,更要在经济波动和社会风险面前发挥减震器、稳定器的作用,保障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
2.推动保险业从发展迈向高质量发展
与以往两次“国十条”所着重的“发展”相比,此次“新国十条”更加强调了保险业的“高质量发展”。这一点在“新国十条”的第一条“总体要求”中得到了明确体现,即要求“深刻把握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内涵”。回顾过往两次保险业“国十条”,2006年“国十条”发布时,我国保险业面临的主要矛盾是发展速度落后于经济增长,难以适应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因此2006年“国十条”以促发展为主要目标,倾向于放宽政策限制,激励行业创新。2014年“国十条”发布时,我国保险业面临的主要矛盾是“大而不强”,因此2014年“国十条”同样强调促发展,但更加注重提升保险业的市场成熟度与渗透率,在发展目标中明确了提高保险深度、保险密度这类价值指标。这两份政策文件均显著推动了我国保险业的增长,如保险密度、保险深度、保费收入、保险总资产等保险业发展关键数据都呈现稳步上涨态势。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保险业面临的挑战和任务也在不断变化。
当前,保险业的发展已经从单纯的规模扩张转向了质量和效益的提升,这正是“新国十条”所强调的高质量发展的核心要义。“新国十条”的指导方向与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的理念相契合,强调金融业,包括保险业在内,需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高质量的服务。“新国十条”将有助于保险业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战略,支持科技创新、乡村振兴、绿色低碳产业等重点领域的发展,同时也将推动保险业自身的结构优化和能力提升。在“新国十条”的指导下,保险业将更加注重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偿付能力和服务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通过加强监管和整治违法违规行为,保险业的市场秩序将得到进一步规范,为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严把保险市场准入关
“新国十条”对保险市场的准入机制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这与近年来保险行业监管趋势一致。2024年2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金融机构准入司发文强调,要严格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和要求,研究提高银行保险机构准入门槛,不断夯实金融机构审慎监管的基础。具体到“新国十条”的内容,
一是严格审批保险机构。“新国十条”提出要“依法从严审批新设保险机构。优化机构区域和层级布局,稳妥有序推进减量提质。推进业务分级管理。”这将提高保险市场准入门槛,有利于提升保险业整体质量。“新国十条”对保险市场准入的严格把控,将使得保险市场准入门槛提高,有利于提升保险业整体质量,优化保险市场竞争格局,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头部险企的竞争优势有望进一步凸显。
二是严格审核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新国十条”提出要“健全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机制。强化董事长和总经理履职监管。建立关键人员任职履职负面信息库,加大失职问责力度,防止‘带病流动’。”这将促进保险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和管理团队专业水平提升。通过对管理人员的严格审核,有助于建立更加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减少内部人控制风险,同时确保保险公司的管理团队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从而提高保险公司的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是严格审查股东资质。“新国十条”提出要“健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规则。严格股东资质、资金来源和行为穿透式审查。严禁违规跨业经营、杠杆率过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和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成为保险机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建立股东、实际控制人‘黑名单’制度,加大对重大违法违规股东的清退力度。”这有助于降低保险行业风险,确保保险机构稳健经营。严格审查股东资质,特别是对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资质、资金来源和行为进行穿透式审查,将有助于确保保险机构的股权结构清晰、合法,防止违规资金流入保险业,以及防止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和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成为保险机构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通过建立股东、实际控制人“黑名单”制度,监管机构能够加大对重大违法违规股东的清退力度,从而净化市场环境。
(三)严肃整治保险违法违规行为
“新国十条”进一步强调了严肃整治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性。
具体做法上,一是要紧盯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监管机构将加大稽查检查力度,对那些严重破坏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于股东或关键人员不当所得,将依法建立追回制度,确保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人承担相应后果。同时,对于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风险,将建立风险责任事后追偿机制。
二是加大市场整治力度。政策明确要求依法严厉打击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规持股、非自有资金出资、违规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违规占用资金等行为。严禁违规投资与保险主业无关的行业企业。规范销售行为,严肃查处销售误导、套取费用等行为,坚决打击保险欺诈犯罪、违规代理退保等行为,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是优化行政处罚工作机制。细化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严格落实应罚尽罚、罚没并举和“双罚”制度,提高处罚的精准度和效率。根据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及各地金融监管局开具的罚单显示,2024年上半年,保险行业及其中介机构罚款总额显著增长至约1.9亿元,同比增长超20%,罚单数量超过1400张。此外,人员处罚同样严格,有31人被顶格禁业处罚,其中16人面临终身禁业处罚,较去年同期相比大幅增加。从违规主体来看,财产保险公司是受罚的重灾区,其罚款金额超过了1.2亿元,约占总罚款的60%。从违规原因来看,不论是财产保险公司还是人寿保险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是造假,如材料造假、业务造假等造假问题成为了最常见的受罚原因。这些数据表明,尽管监管力度在加强,但保险业在合规方面仍然任重道远。随着“新国十条”的发布,监管机构对保险行业势必维持强监管态势,强化对保险机构合规性的监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而保险公司料将积极响应监管政策的变化,加强内部合规管理,确保业务操作的合法合规。此外,保险公司还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客户满意度,以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形象。
二、分级分类
(一)推进业务分级管理
“新国十条”强调要“推进业务分级管理”。业务分级管理是监管机构根据保险业务的性质、风险特点和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对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分类,并实施差异化监管的一种方法。这一管理方式有助于规范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管理,建立健全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保险行业专业化、差异化发展,引导保险公司集约化、精细化经营。通过业务分级管理,监管机构能够更加精准地识别和应对各类风险,同时也能够鼓励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特点和市场定位,开发和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此外,业务分级管理还有助于推动保险公司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保险公司需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特点,合理确定业务发展策略和产品创新方向,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竞争优势。根据2013年5月原保监会印发的《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按照保险业务属性和风险特征,将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为基础类业务和扩展类业务两级。新设保险公司只能申请基础类业务,并需满足相应的准入条件。“新国十条”进一步强调了严把保险市场准入关的重要性,预示着未来对新设保险公司的审批将更加严格。
(二)健全保险机构监管评级制度
“新国十条”强调要“严格保险机构持续监管,强化分级分类监管。健全保险机构监管评级制度,强化评级结果运用。”这意味着监管机构将根据保险机构的风险状况、经营特点和系统重要性等因素,实施更为细致和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当前监管机构已针对人身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监管评级管理,未来建立健全监管评级制度的管理模式或将覆盖所有保险机构。
1.人身保险公司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2024年3月18日发布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评级办法》),明确了对人身保险公司的监管评级方法,这包括了对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管理等六个维度的风险监测和评估。监管评估包括评价单一维度风险水平、评定综合风险水平等级、特殊情形调整评级三个步骤。评级结果将用于指导监管资源的配置和监管政策的实施,以促进保险业的稳健发展。
《评级办法》体现了风险分级、管理分级的特点。对于高风险的公司,采取更强的监管措施,因此原本运行情况良好的头部保险公司有望进一步强化行业地位,马太效应有望增强。例如,《评级办法》提出,对监管评级结果为3级的公司,应适当提高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深度,督促公司控制风险较高、管理薄弱领域业务增长和风险敞口,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对监管评级结果为4级的公司,除可采取上述监管措施外,还应区别情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对监管评级结果为5级的公司,在采取上述监管措施基础上,必要时应制定实施风险处置方案。可视情况依法安排重组、实行接管或实施市场退出。
此外,《评级办法》体现了明确性与灵活性并存的特征。《评级办法》在综合风险水平等级评定中,明确规定了六大评价维度和各自的权重占比,并且根据权重占比得出的分数,划分了明确的风险评级。另一方面,《评级办法》设置了特殊情形调整评级。例如,如果公司治理维度和资金运用维度这两者任一的风险水平等级为高,则应将综合风险水平上调一个等级。《评级办法》在特殊情形调整评级上,既关注保险公司的财务表现,例如偿付能力,流动性,有效资产,净资产等指标,也关注公司治理,例如合规性、关联交易等。
最后,《评级办法》体现了对于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的重视。在综合风险水平等级评定的六大评价维度之外,《评级办法》设置了“履行环境社会治理(ESG)责任情况”作为特别加分项,对开展绿色保险、普惠保险较多的人身保险公司,给予适当加分。
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原银保监会在2021年1月印发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监管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相关情况和行业数据,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整体状况进行评估,并以此为基础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分类监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与内控、资产管理能力、全面风险管理、交易与运营保障、信息披露等五项内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分为A、B、C、D四类,监管机构根据不同的监管评级结果,对不同类别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市场准入、监管措施及监管资源配置等方面实施区别对待。
(三)推动保险销售人员分级分类管理
“新国十条”提出要“推动保险销售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在这一政策指导下,保险行业将朝着提升销售团队专业水平的方向发展,预计将带来保险公司人均业绩的持续改善。此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2023年9月发布了《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建立保险销售能力资质分级管理体系,以保险销售人员的专业知识、销售能力、诚信水平、品行状况等为主要标准,对所属保险销售人员进行分级,并与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相衔接,区分销售能力资质实行差别授权,明确所属各等级保险销售人员可以销售的保险产品。在销售人员分级分类管理的背景下,保险公司的业绩将不再单纯依赖于销售团队的规模扩张,而是更加注重提升销售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与客户建立长期信任关系。这意味着,销售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将成为保险公司竞争的关键因素。
三、扩面提质
“新国十条”主要着眼于巨灾保险、第三支柱养老险、健康保险、普惠保险、浮动收益型保险等新产品类型,体现了扩展覆盖面与提高服务质量。
从出发点来看,保险具有社会安全网的保障作用,扩展保险业覆盖面有利于弥补民生保障的空白地带和薄弱点,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提升民生保障水平,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金融工作人民立场的体现。
从扩展覆盖面来看,“新国十条”提及的巨灾保险针对我国自然灾害频发的保障需求,第三支柱养老保险针对我国老龄化现实衍生的养老压力,健康保险进一步补充基本医疗保险,切实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普惠保险着力于关注弱势群体,扩大保险服务区域、领域和群体,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覆盖广泛、公平可得、保费合理、保障有效的保险服务。
从提高服务质量来看,一是积极创新,如探索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巨灾保险保障机制、研究探索巨灾债券,探索建立第三方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二是推进产品转型升级,如支持浮动收益型保险发展,优化新业态、新市民等保险保障供给。三是大力发展重点业务,如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扩大健康保险覆盖面,大力推广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发展专属普惠保险。整体来看,“新国十条”的发布,不仅为保险业的产品和服务创新提供了方向,也为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以普惠保险为例。普惠保险作为保险业服务社会和经济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得到了国家层面的高度重视。随着保险业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普惠保险在提供风险保障、服务实体经济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2023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对普惠保险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提出未来五年要推动保险服务基本实现乡镇全覆盖、进一步提升三大粮食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和保障水平等。在此基础上,2024年5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推进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金发〔2024〕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普惠保险发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强调了提升保险服务的可及性、可负担性,以及保险产品的保障属性和保险经营的可持续性。这些措施旨在确保更广泛群体能够获得必要的保险保障,同时提升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1.推动普惠保险服务扩面提质
“新国十条”提出要“实现基础保险服务扩面提质。扩大保险服务区域、领域和群体,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覆盖广泛、公平可得、保费合理、保障有效的保险服务。更好满足农民、城镇低收入者等群体保险需求。优化新业态、新市民等保险保障供给。大力推广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发展专属普惠保险。”这与《指导意见》在推动普惠保险服务扩面提质方面的要求具备连续性。
一方面是要丰富普惠保险产品服务。《指导意见》鼓励保险公司为农民、城镇低收入群体、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慢性病人群、特殊职业群体以及新市民等提供更全面的保险保障。这包括开发适合这些群体需求的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和家庭财产保险等产品。《指导意见》还支持保险公司面向社会保险保障不足的领域提供专属普惠保险产品和服务。这些产品的费率原则上应低于市场上同等条件下的其他保险产品费率,以确保保险服务的可负担性。
另一方面是要提升普惠保险服务质效。引导各类保险公司提供差异化服务,健全普惠保险管理机制,提升普惠保险服务质量,规范普惠保险代理和协办。保险公司通过专属普惠保险方式参与政府组织的保障项目时,可适当简化投保手续、理赔流程和材料要求。支持保险公司与有关部门协商建立盈亏分担机制,对费率实施动态调整,实现可持续经营。加强监管引导,结合专属普惠保险的发展需要,持续完善支持措施。保险公司应提高服务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提供适老化和无障碍服务,确保保险服务的可及性。
2.完善普惠保险评价指标
在“新国十条”的框架下,完善普惠保险评价指标是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措施之一。这涉及到两个核心方面:
一是纳入经营绩效考核。《指导意见》鼓励保险公司将普惠保险业务的开展和社会责任的履行纳入其经营绩效考核体系中。特别是对于大型保险公司,普惠保险业务的考核权重原则上不低于5%,这体现了监管机构对于普惠保险业务重视程度的提升。通过这种方式,保险公司将更加注重普惠保险产品的开发和服务的提供,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不同群体,特别是农民、城镇低收入者等弱势群体。
二是实施差异化监管。监管机构正在研究将普惠保险纳入保险公司的监管评价体系中,这意味着将对普惠保险实施差异化监管。差异化监管将根据保险公司在普惠保险领域的具体表现和风险状况,采取更加定制化的监管措施。这不仅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还能鼓励保险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同时,创新产品和服务,以更好地满足不同群体的保险需求。通过这些措施,预期将促进保险公司提供更广泛的保险覆盖,提高服务质量,同时确保保险产品的可负担性和保障的有效性。这将有助于构建一个更加包容和可持续的保险市场,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四、耐心资本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鼓励和规范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发展耐心资本。”保险资金具有投资期限长、资金成本低、资金规模大等特点,是一种典型的耐心资本,充分发挥保险资金耐心资本的作用,不仅有利于实现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对于发展“五篇大文章”也具有重要意义。新“国九条”指出,“优化保险资金权益投资政策环境,落实并完善国有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更好鼓励开展长期权益投资。”本次“新国十条”指出,“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培育真正的耐心资本,推动资金、资本、资产良性循环。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新型基础设施等领域投资力度,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引导保险资金为科技创新、创业投资、乡村振兴、绿色低碳产业发展提供支持。”今年以来,险资频频通过举牌增持的方式入市,成为支撑资本市场的生力军。
根据媒体报道,截至二季度末,险资重仓(跻身该上市公司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有780只个股,前十重仓股中,银行股占8位。其中,险资对256只个股持仓较一季度上升。今年以来,险资掀起“举牌热”,截至9月4日年内已发生11起险资举牌上市公司。险资不仅有力地支撑起A股市场,同时也积极布局港股市场。从被举牌公司所处行业来看,涉及交通运输、公用事业、消费、银行等板块,被举牌方通常为高息股,在当前二级市场估值偏低的背景下,投资权益市场有利于提高投资收益率,降低“利差损”风险。此外,政策也鼓励险资发展耐心资本:一是会计政策调整,完善国有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调整经营效益类指标的考核方式,以及强化三年期及以上长周期考核。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引导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 加强国有商业保险公司长周期考核的通知》,加强国有商业保险公司长周期考核,将保险公司ROE考核标准周期拉长至3年,并调整经营效益类指标的考核方式,旨在降低短期市场波动对险企考核评级的冲击,提高险企绩效评分、评级,进而增强险资参与市场的积极性。二是2024年8月30日国常会提出,“要培育壮大保险资金等耐心资本,打通制度障碍,完善考核评估机制,为资本市场和科技创新提供稳定的长期投资。”三是下调险企多项风险因子,2023年9月10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将沪深300指数成分股风险因子从0.35调整为0.3,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票风险因子从0.45调整为0.4,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中未穿透的风险因子从0.6调整为0.5,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未上市公司股权,风险因子赋值为0.4。这些举措共同构成了支持险资长期投资的会计政策体系,旨在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险资等耐心资本在资本市场中的积极作用,从而推动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和实体经济的稳定增长
五、内生发展
本次“新国十条”引导保险行业更加适应当下的资本市场背景,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一是利率中枢下行,近年来央行持续部署降准降息,MLF利率自2020年初下行0.95%,目前已经跌至0.75%,利率下行背景下保险公司资产端固定收益的获利空间收窄,造成资产荒甚至可能造成利差损。“新国十条”引导险资机构加强资产负债端协同,提高资产配置和长期投资能力,“强化资产负债联动监管。健全利率传导和负债成本调节机制。引导优化资产配置结构,提升跨市场跨周期投资管理能力。督促理顺委托人和受托人职责分工。加强投资全流程监管。依法合规运用金融衍生品。稳慎推进全球资产配置。”
二是新版生命表更新。2024年年初,中国精算师协会向各家险企下发《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23)(征求意见稿)》,开始在行业内征求意见,预计将在2024年落地执行。新版生命表有三点明显变化,第一,死亡发生率有较大幅度地降低,以养老类业务表举例,新版生命表的死亡发生率大约只有旧版发生率的80%,死亡率显著下降。第二,预期寿命总体延长了2-3岁,根据养老类业务生命表计算,男性的预期寿命从82.63岁提高至84.46岁,女性的预期寿命则从87.63岁上至90.08岁。第三,新增了一套大湾区专属的生命表,死亡发生率低于全国版本的生命表。生命表更新调低死亡率,意味着寿险的身故赔付会滞后或者减少,寿险产品的保费可能会有一定的下降,而预期寿命延长将提高养老金领取人数和领取数额,是养老类年金险产品的费率或将提高。本次“新国十条”对有关保险业务作出重要指引。
三是提升内源性资本补充能力。本次“新国十条”指出,“改善经营效益,提升内源性资本补充能力。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健全资本补充监管制度。增加债务性资本补充工具。”根据《中国保险业风险评估报告2023》,当前保险公司资本补充压力较大,主要来自内源性资本补充和外源性资本供给,近年保险公司盈利能力不足、外部资本供给有限等因素都加大了资本补充难度。报告还指出,2022年保险公司投资收益下滑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的实施对资本补充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次“新国十条”的部署,有利于缓解当前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的压力,应对市场外部挑战。
本文转载自中信建投证券研究,智通财经编辑:陈筱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