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建议的《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及《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发表咨询总结。该规则及该守则就新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结构,列明详细的法律及监管规定,并将让投资基金可在目前的单位信托形式以外,以公司形式在香港设立。
经考虑市场回应后,证监会将会落实咨询文件所载的建议,并作出了某些修改和厘清,包括简化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审批规定,以及就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成立、持续企业文件存档及终止运作订明一站式的安排。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引入新的公司型基金结构将会令投资工具的选择更加丰富,并将有助香港的基金行销国际。我们会继续提升市场基础建设,让香港持续发展成为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及基金的首选注册地。”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制订的两套附属法例,即《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及《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费用)规例》,已于今天刊宪,并将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根据立法程序的进度,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预定于2018年7月30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