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卓尔智联(02098)公告,联交所上市委员会谴责公司未有在签立股份押记后,于切实可行情况下尽早及在中期报告中作出披露,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7及13.21条的规定。
及进一步批评该公司执行董事兼主席阎志;执行董事崔锦锋;执行董事于刚;执行董事彭池;执行董事卫哲;前执行董事王创;独立非执行董事张家辉;独立非执行董事吴鹰未有促使该公司在签立股份押记后,于切实可行情况下尽早及在中期报告中作出披露;确保中期报告的终稿有披露股份押记;确保有就披露控股股东的股份抵押设立明确的内部监控措施;及确保风险管理系统包含额外为财务总监提供有关《上市规则》披露规定的培训,违反各自表示会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的承诺。
经和解后,该公司及董事承认上市部指称的上述违规事项,并接受上市委员会向他们作出的制裁及指令。
2016年6月3日,该公司控股股东以兴业银行香港分行为受益人签立股份押记,该公司控股股东向该银行质押8.88亿股该公司股份,作为该银行向该公司授予的5亿港元定期贷款融资的抵押。该等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本8.26%。控股股东由阎先生全资拥有,亦是由他代表控股股东签立股份押记。该公司没有在股份押记签立后于切实可行情况下尽早披露,亦没有在该公司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6个月的中期报告中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