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大昌微线集团(00567)发布公告,就有关接获传票,就未偿还8984.93万美元若干贸易融资额度的违约金遭索赔。有关于2019年9月20日举行的重新聆讯上继续执行禁制令的最新消息,聆讯押后至2020年2月5日再讯。
在该诉讼中,原告声称,原告向诉讼的被告之一Inter-Pacific Petroleum预付本金额为7982.38万美元的贸易融资额度乃依据伪造文件及虚假文书。
据公司所知,新长和及大昌微线新增成为诉讼的其他被告人,原因是原告声称,根据被告在诉讼中披露的资料,原告申索本金总额7982.38万美元中的总款项2496.32万美元及665.25万美元分别于2019年6月21日至2019年7月23日期间及于2019年7月30日由诉讼的被告之一陆骏股份有限公司(陆骏)转予新长和及大昌微线。
原告声称,新长和及大昌微线作为推定受托人应对原告承担责任,并且原告要求新长和及大昌微线将该等款项退还予原告。
公司获悉,由于陆骏为集团在石油及能源产品贸易及相关业务中的贸易债务人,故陆骏分别将2496.32万美元及665.25万美元转予新长和及大昌微线,并且该等款项汇予新长和及大昌微线,以结清其就分别向新长和及大昌微线购买石油及能源产品的未偿还贸易债务。
尽董事会所知,新长和及大昌微线没有参与上述文件伪造及文书作假。
如上所述,陆骏为新长和及大昌微线的贸易债务人,相关资金已转予新长和及大昌微线,以结清于新长和及大昌微线日常一般业务过程中由真实交易产生的贸易债务。据公司董事所知,新长和及大昌微线有意就原告要求归还申索款项的申索极力抗辩。
就禁制令对公司业务营运及财务状况的影响而言,由于根据禁制令新长和及大昌微线不得出售或处置申索款项,新长和及大昌微线不能向供应商下订单或从客户那裡接收新订单。董事会预期,这将导致公司于此期间失去大量业务。
于2019年8月30日,集团获原告法国兴业银行新加坡分行口头告知,其将暂停就集团买卖石油及能源产品及相关业务而提供的银行融资。
董事会认为,原告暂停向集团授予银行融资的行为本应由诉讼触发。董事会预期,原告于不久的将来不会恢复提供银行融资。
截至公告日期,诉讼中的原告为唯一一间为公司的石油及能源产品贸易业务提供银行融资的银行。暂停向集团授予的银行融资可能会导致集团石油贸易业务的收益大幅减少,因此对集团的业务、营运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
集团已联系其他银行,以期在原告于2019年8月30日暂停其授予集团的银行融资后不久与该等银行建立新的业务及银行关系,但于本公告日期尚未取得重大进展。董事会认为,于禁制令解除之前,集团所联系的银行不太可能为公司的石油及能源产品贸易业务提供任何银行融资。因此,公司将对原告的申索极力抗辩,力求尽快解除禁制令。同时,公司将采取相关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