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如因受疫情影响 可申请延期披露财报

沪深交易所发布通知,受疫情影响,上市公司若无法按期披露业绩,可申请延迟披露。

智通财经APP获悉,2月2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监管业务安排的通知》,通知中称,上市公司如因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可以依规向本所公司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上市公司如因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在法定披露期限(2020年4月30日)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或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请联系本所公司监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本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抓紧研究确定相关应对安排。

上交所还呼吁广大投资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好自身健康防护,鼓励通过网络、电话等非现场方式行使股东权利、查阅相关信息、参与证券交易,理性看待本次疫情影响,审慎开展证券投资。

此外,智通财经APP了解到,深交所昨日也发布了疫情期间监管业务安排通知。通知中指出,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本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本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本所将按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依法妥善安排,相关安排明确后将另行通知。

同时深交所还适当放宽并购重组业务相关时限,支持上市公司召开网上投资者说明会等。

以下为上交所、深交所关于疫情期间通知全文:

上交所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监管业务安排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和中国证监会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就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相关业务实施做出调整和衔接安排,优化自律监管与服务方式,提供专门服务通道和在线业务操作便利,降低重点地区市场机构运行成本,保障各项业务稳妥有序开展,保护广大投资者健康安全与合法权益。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一)疫情防控期间,本所仍按照相关规则规定,正常受理发行人通过本所科创板审核业务系统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其他相关申请。

(二)自2月3日起,科创板首次公开上市审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及其他相关审核中发行人回复时限等规则规定的审核时限,以及发行人更新财务报告的时限,予以中止计算;具体恢复计算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三)项目审核期间,暂不接待预约现场沟通、现场咨询。保荐机构项目人员可通过本所审核业务系统在线提出问题或拨打相关电话联系审核人员,本所科创板审核机构将及时回复。

二、股票发行承销和上市服务

(一)为支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做好疫情防控及发行承销工作,本所就本次疫情防控涉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安排等事项设立专门服务通道,随时接受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沟通咨询。

(二)发行人和承销商按照前期已披露的发行承销公告开展发行承销工作存在困难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及时对调整后的安排进行披露。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已通过业务系统实行电子化报送,无需提交纸质文件。

(三)鼓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通过互联网和电话方式开展非现场路演,上证路演中心可提供网上路演远程端口接入服务。确有需要开展现场路演的,应严格遵守各地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证券业协会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安排一对多现场路演。

(四)免收注册地在湖北省上市公司2020年上市年费,免收2020年注册地在湖北省新上市公司的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

(五)疫情防控期间,本所暂不安排现场上市仪式,本所与发行人的上市协议通过邮寄方式签署;支持发行人在疫情影响消除后在本所补办上市仪式。

(六)通过线上咨询、远程视频、在线培训等方式做好市场培育,积极提供便利化、专业化、针对性市场服务。加大对湖北等疫情相对严重地区市场培育服务支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及拟上市企业做好上市服务工作。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一)设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专项服务通道,就本次疫情涉及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接受咨询,支持上市公司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上市公司可直接联系本所公司监管部门进行业务咨询或者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二)上市公司如因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可以依规向本所公司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上市公司如因受疫情影响,预计难以在法定披露期限(2020年4月30日)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或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请联系本所公司监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本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抓紧研究确定相关应对安排。

(三)如因受疫情影响,上市公司预计难以按规定在2020年1月底前披露业绩预告或科创板上市公司预计难以按规定在2020年2月底前披露业绩快报的,可以向本所公司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

(四)如因受疫情影响,上市公司在筹划并购重组过程中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

(五)请各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投资者决策所需信息。如因受疫情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需按本所主板、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依法保障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

(六)支持上市公司积极宣传和引导股东优先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注册地在湖北省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其股东行使表决权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本所暂免收取服务费用。

(七)支持上市公司召开年报业绩说明会。本所为上市公司提供路演服务,支持上市公司利用上证路演中心等互联网平台召开线上年度业绩说明会,介绍公司年度经营情况,与投资者沟通交流,增进投资者信心。

(八)鼓励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上市公司应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相关信息披露情况将作为年度信息披露考核重要评价指标。

四、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业务服务

(一)支持发行人、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通过线上办理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的审核、发行上市、信息披露等各项业务,通过本所业务系统、互联网、传真、邮寄等方式提交债券发行申请等材料。原需现场提交的书面材料的,可先以电子文件形式发送,纸面材料可在疫情防控结束后补充提供。

(二)如因受疫情影响,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无法按既有时效要求提交发行申请等材料的,可按规定向本所申请采取中止时限计算等措施;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可按规定申请暂缓披露。

(三)本所按照财政部、湖北等疫情相对严重省(区、市)政府安排,积极配合做好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发行业务、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对注册地在湖北等疫情严重省(区、市)的企业及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建立发行服务绿色通道,切实做好疫情防控融资服务工作。

(四)适当放宽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办理时限。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已经取得发行办理文件,但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在文件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发行人可向本所申请延期发行。

(五)如因受疫情影响,债券市场参与人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申请、发行、信息披露、交易结算及相关业务中出现特殊情况的,可及时与本所债券业务中心沟通联系。

五、优化调整现场业务办理方式

(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优先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申请材料中需指定用于业务办理反馈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本所将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申请人发送相关通知,出具确认意见书并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方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过户申请。

(二)司法、监察等有权机关(以下统称查询机构)依法要求本所协助查询的,优先通过邮寄方式办理。本所可通过视频连线等方式,对查询机构经办人相关证件原件进行核验,并优先通过机要途径邮寄或查询机构指定的方式反馈协助查询结果。

(三)纪律处分听证、复核等视情况延期举行或采用视频、电话会议等非现场方式召开;当事人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上市公司业务系统等途径向本所提交纪律处分听证、复核申请及相关材料。

六、市场参与主体管理与服务

(一)会员、基金管理人、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20〕9号)等要求,认真做好改进服务方式、维护业务稳定、引导理性投资等工作。

(二)本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就股票质押融资、融资融券业务,对湖北省等疫情严重地区进行专门政策支持;设立业务咨询专项服务通道,接受会员关于股票质押融资、融资融券等业务咨询。

(三)支持会员、基金管理人、期权经营机构制定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业务应急预案,对关键岗位实施双岗互备,并做好特殊情形下有关人员的替岗安排,确保各项业务平稳运作。

(四)支持会员、期权经营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切实做好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服务工作,引导投资者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并为非现场交易提供有效的技术保障和相关服务。确有必要提供现场交易服务的,应当符合各地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健康防护工作。

(五)支持期权做市商、基金流动性服务提供商积极提供做市和流动性服务,维护正常交易秩序。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开展做市业务和流动性服务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本所申请豁免一段期间内的做市义务和流动性服务评级考核。

(六)本所对上市公司、会员、基金管理人、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主体的培训将通过网站视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相关产品开发及日常管理事务,原则上通过在线方式办理。

(七)支持会员、基金管理人、期权经营机构积极引导投资者理性、客观分析疫情影响,秉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依法合规开展投资活动;通过网络视频等非现场方式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交易方式宣传,妥善处理投资者疑议。

(八)为服从疫情防控要求,保证广大投资者健康安全,本所将暂时关闭投资者来访接待场所。投资者可通过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等非现场方式向本所咨询问题、反映诉求。本所将密切跟进,及时处理投资者诉求。

本所呼吁广大投资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好自身健康防护,鼓励通过网络、电话等非现场方式行使股东权利、查阅相关信息、参与证券交易,理性看待本次疫情影响,审慎开展证券投资。

特此通知。

深交所关于全力支持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坚决打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击战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阶段,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疫情发生以来,深交所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国证监会工作安排,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全局观念,把全力做好疫情防控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和当前最重要工作,多方协调、迅速行动,充分发挥交易所作为市场组织者、监管者、服务者职能作用,深入了解受疫情影响市场主体实际困难,多措并举、协作联动,以实际行动支持疫情防控工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和中国证监会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深交所按照一切有利于疫情防控工作、一切有利于促进深市平稳运行的原则,加强业务支持和服务保障,针对特殊时期市场主体实际需求作出相应安排,改进市场服务方式,优化业务操作安排,落实落细防控措施,减少人员聚集流动,提供有弹性、有温度的一线监管和市场服务,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促进市场各项业务稳定运行,保障广大市场参与者健康安全,与市场各方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助力打赢防控疫情阻击战。

现将相关业务安排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

一是设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专项服务通道。就本次疫情涉及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接受咨询,支持上市公司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上市公司可直接联系本所公司管理部门进行业务咨询或者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二是支持上市公司做好定期报告披露工作。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本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本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本所将按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依法妥善安排,相关安排明确后将另行通知。

三是适当放宽并购重组业务相关时限。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相关要求,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并购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

四是支持上市公司召开网上投资者说明会。鼓励上市公司依规通过网络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或者年度业绩说明会,介绍公司经营情况,与投资者沟通交流,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本所将为上市公司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是鼓励投资者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股东大会。为防止疫情扩散和保护投资者健康,鼓励上市公司股东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本所免收注册地在湖北省的上市公司2020年网络投票服务费用。疫情防控期间,上市公司如确需现场召开股东大会,应做好会议组织保障,有效保护参会人员健康安全。

六是鼓励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上市公司应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相关信息披露情况将作为年度信息披露考核重要评价指标。

二、股票发行承销业务和上市培育服务

一是通过非现场方式办理股票发行上市业务。疫情防控期间,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原则上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所报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二是取消疫情防控期间上市仪式现场环节。疫情防控期间,本所暂不安排现场上市仪式,本所与发行人的上市协议通过邮寄方式签署;支持发行人疫情影响消除后在本所补办上市仪式。

三是减轻湖北省上市公司费用负担。免收注册地在湖北省的上市公司2020年的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四是持续做好市场培育和服务工作。通过上市通APP线上咨询、远程视频、在线培训等方式做好市场培育,积极提供便利化、专业化、针对性市场服务。加大对湖北等疫情相对严重地区市场培育服务支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及拟上市企业做好上市服务工作。

三、固定收益业务

一是设立业务咨询专项服务通道。疫情防控期间,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参与主体因疫情防控在审核、发行、上市、挂牌转让、信息披露、交易结算等相关业务中出现特殊情况的,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与本所固定收益部沟通联系。

二是做好疫情防控融资服务工作。本所将按照财政部相关部署,根据湖北省等疫情相对严重地区政府安排,积极配合做好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发行业务、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企业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建立发行审核绿色通道,优化工作流程,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

三是适当放宽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办理时限。已取得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办理文件,受疫情影响未能在文件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主体可向本所申请延期发行。

四是通过非现场方式办理相关业务。疫情防控期间,原需向本所报送相关书面材料(如审核项目封卷材料、发行申请材料、律师发行鉴证意见、承销总结报告等)的,可以电子版文件形式先行发送,相应书面材料可后续以邮寄等方式补充提供。如受疫情防控影响,预计难以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审核项目申请材料的,可向本所申请延期办理。

五是支持发行人及管理人等做好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披露工作。如受疫情防控影响,预计难以按规定期限披露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可向本所申请延期办理。本所正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抓紧研究部分债券发行人和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托管人等因疫情影响难以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事宜,相关安排明确后将另行通知。

六是鼓励采取非现场方式召开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为防止疫情扩散和保护投资者健康,鼓励采取视频或电话等非现场方式召开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疫情防控期间,如确需要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的,会议召集人应当做好场所清洁消毒和参会人员健康防护工作,营造卫生、安全、有序的会议环境。

四、会员业务

一是落实落细政策支持要求。本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就股票质押融资、融资融券业务,对湖北省等疫情严重地区进行专门政策支持。

二是设立业务咨询专项服务通道。疫情防控期间,会员如有股票质押融资、融资融券等业务咨询,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与本所会员管理部沟通联系。

三是通过非现场方式进行业务培训。疫情防控期间,本所暂停会员业务现场培训,相关培训将通过网站视频等非现场方式开展。

四是鼓励会员引导投资者非现场交易。为防止疫情扩散和保护投资者健康,鼓励会员通过多种方式,引导投资者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并为非现场交易提供有效的技术保障和相关服务。确有必要提供现场交易服务的,请会员做好营业场所及交易设施的卫生防疫防护工作。发现异常情况的,请及时向本所报告。

五是支持会员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支持会员积极引导投资者理性、客观分析疫情影响,秉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依法合规开展投资活动。支持会员充分揭示融资融券业务风险,鼓励会员根据市场情况、客户资信和公司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维护市场稳定运行。

六是支持会员采取措施确保各业务平稳运作。支持会员制定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业务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办公营业场所卫生安全,对关键岗位实施双岗互备,并做好特殊情形下有关人员的替岗安排。

五、基金业务

一是通过非现场方式进行业务培训及交流。疫情防控期间,本所暂停ETF大讲坛等现场培训,并采用电话会议等非现场方式与基金管理人开展产品开发等相关业务交流,为市场持续提供优质服务。

二是支持基金流动性服务商有序开展业务。支持基金流动性服务商积极实施流动性服务业务,维护正常交易秩序。确因疫情防控无法正常开展流动性服务业务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本所申请豁免一段期间的流动性服务评级考核。

六、期权业务

一是设立业务咨询专项服务通道。疫情防控期间,期权经营机构如有期权业务咨询及紧急报告事项,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与本所衍生品业务部沟通联系。

二是支持期权经营机构做好期权风险管理、做市商管理、报备业务安排。支持期权经营机构结合市场状况,做好期权业务资金调度安排、投资者期权保证金管理和交易风险提示工作。支持期权做市商积极履行做市义务,维护正常交易秩序。确因疫情防控无法正常开展做市业务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本所申请豁免一段期间内的做市义务。对于期权品种权利仓持仓限额首次提升至2000张以上的账户持仓限额报备和期权程序化交易账户报备两项业务,期权经营机构受疫情影响,无法通过本所期权业务专区办理的,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交材料。三是鼓励期权经营机构做好非现场开户服务。对于满足非现场开户条件的投资者,鼓励期权经营机构通过见证、网上等方式为其开立深市衍生品合约账户。

七、协议转让、协助执法和听证复核业务

一是通过非现场方式办理股份协议转让业务。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方式将申请文件、《承诺函》等寄至本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本所将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申请人发送相关通知,出具确认意见书并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已提交申请但尚未领取确认意见书的,参照前述方式办理后续业务。

二是通过非现场方式办理协助执法业务。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本所办理协助查询等执法业务的,原则上通过邮寄方式办理。本所收悉后可通过视频连线等方式予以核验,并通过机要途径或上述机关指定的方式反馈。

三是听证复核会议调整安排。原定于近期举行的听证、复核会议,原则上延期举行;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前往本所参加听证等活动的,可提出延期申请;申请人于疫情防控期间提出听证、复核申请的,本所可视情况延期举行或采用视频、电话会议等非现场方式召开听证、复核会;如需提交申请书等文件,申请人可通过本所业务专区或电子邮件等非现场方式提交电子文件,效力与纸质文件等同。

八、投资者服务业务

一是畅通投资者诉求渠道。疫情防控期间,本所将暂时关闭投资者来访接待场所。投资者可通过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等非现场方式向本所咨询问题、反映诉求,本所将密切跟进投资者来电,细致解答投资者提问,及时处理投资者诉求。

二是做好投资者教育服务。本所将积极利用网站、微博、微信等互联网渠道开展投资者教育宣传,网络直播投资者教育讲座,为投资者持续提供优质在线投教服务。本所提醒投资者做好个人健康防护,疫情防控期间,本所投资者教育基地将暂停服务。

三是倡导理性投资。本所呼吁投资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尽量通过网络、电话等非现场方式行使股东权利、查阅相关信息、参与证券交易,客观分析本次疫情影响,审慎开展证券投资。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深交所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国证监会部署要求,想市场所想、急市场所急、解市场所需,积极研究解决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尊重市场规律,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引导市场理性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以更坚定的态度、更有力的措施、更积极的行动,与市场各方一道,众志成城,守望相助,共同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为打赢防控疫情阻击战积极贡献力量。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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