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晨中国(01114)公布,于2016年11月4日,兴远东与金杯订立相互提供担保协议,据此,兴远东与金杯集团将各就对方的银行融资最高金额人民币6亿元提供相互担保,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为期一个财务年度。
提供相互提供担保毋须或不会要求支付或收取任何费用,亦毋须或不会就相互提供担保要求或提供任何抵押品。
于公告日期,金杯拥有沈阳汽车39.1%股本权益,而沈阳汽车60.9%权益则由集团拥有。因此,金杯为公司附属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公司关联人士。
兴远东为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相互提供担保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相互提供担保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的各适用百分比率低于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相互提供担保并非须予公布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