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林达控股(01041)公布,公司收到两份由代表两名债权人行事的法律顾问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7(4)(a)条发出日期为2020年7月7日及2020年7月9日的法定要求偿债书,要求公司于送达法定要求偿债书之日起三星期内支付公司向债权人发行的债券本金金额约308.7万港元及1020万港元连同应计利息,否则各债权人可向公司提出一项清盘呈请。
而公司正考虑就此寻求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