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天山生物(300313.SZ)发布公告,公司2020年12月28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简称“新疆高院”)送达的(2020)新民申2156号《民事裁定书》。
经新疆高院审查认为,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芜湖华融渝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