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煤业股份(01171)建议委任潘昭国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兖州煤业股份(01171)发布公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3月3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李希勇、李伟、吴向前、吴玉祥、赵青春及郭德春各位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名孔祥国、贾绍华、潘绍国及戚安邦各位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决定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及批准。

此外,王小军由于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自2016年度股东大会结束起将不再担任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成员及提名委员会主任的职务。

潘昭国建议被任命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一致,即至公司选举产生第八届董事会成员的股东大会结束时止;该委任需待公司股东于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上批准后方可作实。

张胜东、薛忠勇由于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届满,自2016年度股东大会结束起不再担任公司监事。

周鸿及张宁建议被任命为公司监事,任期与第七届监事会一致,即至公司选举产生第八届监事会成员的股东大会结束时止。该委任需待股东于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上批准后方可作实。

此外,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3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监事会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顾士胜、周鸿、孟庆建、张宁各位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并决定将其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讨论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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