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威星智能(002849.SZ)发布公告,该公司股东范慧群女士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范慧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3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范慧群:经查,你作为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1年11月17日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8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0%。减持完成后,你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降低至4.78%。你在持股比例下降至5%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停止卖出公司股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