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深交所对冀中能源(000937.SZ)及相关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

3月3日,深交所对冀中能源(000937.SZ)及相关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

智通财经APP获悉,3月3日,深交所对冀中能源(000937.SZ)及相关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经查明,2016年12月6日,该公司披露的公告显示,公司与关联方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每日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协议有效期至2019年12月21日。2019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日最高余额为123.4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3.03%,未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冀中能源上述行为违反相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赵兵文、时任总经理赵生山、现任董事会秘书兼总会计师郑温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相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对此,深交所决定对冀中能源以及公司时任董事长赵兵文、时任总经理赵生山、董事会秘书兼总会计师郑温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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