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冀中能源(000937.SZ)及时任董事长杨印朝收监管函

​3月7日,深交所向冀中能源(000937.SZ)及其时任董事长杨印朝发出监管函。

智通财经APP获悉,3月7日,深交所向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冀中能源,000937.SZ)及其时任董事长杨印朝发出监管函。监管函指出,2016年12月6日,冀中能源披露公告显示,冀中能源与关联方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财务公司”)签署协议,约定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每日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2019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日最高余额为123.4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3.03%,未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杨印朝作为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冀中能源及杨印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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