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拟开展熊猫债注册发行机制优化试点

作者: 智通编选 2022-07-26 17:43:06
7月26日消息,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开展熊猫债注册发行机制优化试点的通知。

智通财经APP获悉,7月26日消息,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开展熊猫债注册发行机制优化试点的通知。通知指出,此次优化举措将从四方面提高注册发行效率:一是扩大统一注册模式适用范围;二是统一非金融企业熊猫债募集说明书表格;三是国际开发机构和外国政府类机构对原债券进行增发;四是试点“常发行计划”。

原文如下:

熊猫债机制再优化,制度型开放再出发——交易商协会推出一揽子熊猫债机制优化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拓展制度型开放的相关政策精神,扩大金融业开放水平,促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开放,交易商协会积极推动熊猫债市场发展,顺应市场需求,推出一系列熊猫债注册发行机制优化举措,持续推进跨境融资便利化。

自2013年以来,在人民银行的正确领导下,交易商协会积极推动熊猫债市场高质量、规范化发展。截至2022年6月末,经协会注册熊猫债累计发行金额接近4000亿元,在活跃跨境投融资、扩大人民币使用的同时,有力服务了实体经济发展。交易商协会还推动熊猫债“建章立制”,通过发布产品指引、规范信息披露、建立分层管理机制等,注册发行效率不断提高。随着熊猫债市场常态化发展,境外发行人对注册发行机制提出更高要求,交易商协会顺应市场需求、加强国际研究,推出一揽子优化举措。

此次优化举措可从四方面提高注册发行效率:一是允许更多境外发行人获得“多品种统一注册(DFI)”便利。将熊猫债DFI适用范围扩大至境外基础层企业,在DFI机制下,境外发行人对于发行品种、规模、期限、主承销商等选择灵活性更大,可大幅降低重复注册的工作量和成本。二是统一境外企业信息披露要求。允许境外基础层企业使用境外成熟层企业募集说明书表格,实现不同类型境外企业信息披露标准的统一,加强与国际标准的接轨。三是对特定国际发行人试点“增发机制”。满足国际开发机构、外国政府类机构对于提升二级流动性的需求,以此前协会发布的相关业务问答为基础,试点开展债券增发机制。四是为熊猫债引入常发行计划。借鉴欧洲中期票据计划(EMTN program)和协会债务融资工具的常发行计划(FIP),优化熊猫债募集说明书编制。

下一步,交易商协会在人民银行指导下,将深入践行开放发展理念,主动担当作为,汇聚市场智慧,加强国际研究,推动熊猫债市场高质量发展。

关于开展熊猫债注册发行机制优化试点的通知

各市场成员:

为进一步扩大债券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熊猫债市场高质量发展,交易商协会拟开展熊猫债注册发行机制优化试点,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统一注册模式适用范围

根据《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分层分类管理细则》,境外成熟层企业可就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续票据、资产支持票据、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编制同一注册文件,进行统一注册。为进一步便利境外基础层企业发行熊猫债,境外基础层企业可试点采用统一注册模式。境外基础层企业采用统一注册模式的,应在注册阶段明确注册额度。

二、统一非金融企业熊猫债募集说明书表格

根据《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文件表格》,境外成熟层企业的募集说明书按照《境外成熟层企业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表》(FM表)相关要求披露,境外基础层企业的募集说明书参照境内基础层企业的相关要求披露。考虑到FM表更符合境外发行人的特点,境外基础层企业的募集说明书可试点按照FM表相关要求披露。

三、国际开发机构和外国政府类机构对原债券进行增发

为满足国际开发机构和外国政府类机构(简称“两类机构”)对原债券进行增发的合理需求,两类机构可参照协会2020年9月25日发布的《发行相关问题》[1]试点开展增发。

四、试点“常发行计划”

为进一步提高境外发行人发行便利,减少重复性披露,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境外发行人可试点采用“常发行计划”发行熊猫债。常发行计划是指发行人在基础募集说明书框架下,后续注册发行采用续发募集说明书进行简便信息披露的机制。除下列事项外,熊猫债常发行计划参照适用协会2022年4月22日发布的《关于试行“常发行计划”(FIP)的通知》[2]。

1.试点机构类型:境外非金融企业、国际开发机构和外国政府类机构。

2.基础募集说明书编制要求:发行人在财务年度结束4个月后注册的,基础募集说明书原则上应包括最近一个财务年度的信息。发行人已披露基础募集说明书,并在财务年度结束4个月后发行的,该基础募集说明书原则上应当更新至最近一个财务年度的信息。在注册有效期内,境外基础层企业对基础募集说明书做年度更新的,在发行前应按发行条款变更流程报协会,境外成熟层企业和两类机构无需报协会。

3.续发募集说明书引用已披露的信息:如境外发行人(及担保人,如有)已在银行间市场披露了半年报(或季报,如有),且相关报表和附注均翻译为中文的,续发募集说明书可以引用方式纳入半年报(及季报,如有),无须在续发募集说明书中刷报。已在银行间市场披露的重大事项(中文)也可在续发募集说明书中以引用方式纳入。

五、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2年7月26日

本文编选自微信公众号“NAFMII资讯”;智通财经编辑:徐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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