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企业(02202)发布公告,就公司主要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建议罢免若干公司董事及监事的议案。于2016年7月1日,董事会经审慎周详考虑后,就提议股东的请求通知,一致决定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也将就其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定于接获请求通知10日内向提议股东作出书面回应。
公告称,根据公司章程第67条,如果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如果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如果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