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于7月1日正式实施

《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允许内地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子公司,将香港机构发布的就港股通股票提供投资分析意见的证券研究报告转发给客户。

智通财经APP获悉,6月29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于7月1日正式实施。

《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业务模式。允许内地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子公司,将香港机构发布的就港股通股票提供投资分析意见的证券研究报告转发给客户;允许内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委托香港机构,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参与港股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关于港股通股票的投资建议服务。

二是参与机构资质和应当承担的责任。从业务牌照和从业经验等方面明确参与机构的资质,相应规定其义务和责任。

三是监管机制。内地机构违反《暂行规定》的,我会依法对有关机构及负有责任的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进行行政处罚;香港机构违反《暂行规定》的,我会与香港证监会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依法对有关机构及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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