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学而时思”微信公众号,作者姜娅、冯重光。 原标题为《【中信教育】《民促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布,一文读懂其中的变与不变》。
事项:
2018年8月10日晚间,司法部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送审稿和4月20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进一步强化了“营”与“非”各行其道、民办学校以公益性和立德树人为核心的宏观导向。相比征求意见稿,部分核心条款的内容和表述发生了细微变化。对此,我们梳理并解读如下:
遥相呼应:《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8年工作要点》已有强调
部际联席会议与本次送审稿遥相呼应。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之后,最值得关注的民办教育政策动态是6月12日发布的《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8年工作要点》,其中再次强调“营”(即营利性学校)与“非”(即非营利性学校)各行其道的宏观导向:
1)已强调健全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印发《民办高等学校内部治理实施细则》,引导构建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制度体系,形成自主发展、自我监督的法人治理结构。
2)已强调防止民办学校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并指出正在研究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财务监管办法。
3)再次强调培训机构的专项整治。出台促进中小学社会培训机构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探索建立负面清单和联合监管机制,推动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重问题。做好对其他类型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明确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的具体办法。
本次司法部针对“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质上是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正式出台前的必要性程序,8月“送审稿“版本的核心条款已经在4月“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结合社会意见后进行过修改和调整。因此“送审稿“版本将对最终出台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具有极强的参考意义。
中信解读及观点:
在对“送审稿”和“征求意见稿”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认为以下条款的变与不变最值得关注:
一、 一切的核心:“营”与“非”各行其道。
我们认为,送审稿表明民办教育政策最核心的的导向是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学校的各行其道:1)在监管维度上分门别类监管、分门别类扶持,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2)在企业运营维度上,不能以“非营利性”之名,行“营利性”之实。所有条款实际上都围绕着这个精神展开。
二、关联交易和财务监管:监管方式更加明确。
1) 不变:继续强调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强调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2) 变化:进一步明确监管方式。事前监管:在协议签订环节即介入监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对涉及重大利益或者长期、反复执行的协议,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审计。
送审稿中仍然明确允许WFOE公司和境内学校的关联交易。但对于如何真正实现公开、公平、公允的关联交易,本次送审稿中引入了“协议监管机制”,尤其强调对于长期、反复执行的协议的严肃监管和审计。我们认为,送审稿的监管思路如切实执行,将减少“不公允”关联交易的现象,避免资金在办学主体和上市主体中的随意转移,加强规范VIE架构下的资金运作。
三、学校举办者变更:严格约束非营利性学校的并购。
需要全文加粗的一句话是: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这是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和各地方文件中没有出现过的提法。
我们认为,这句话明确表达了营利性学校可以集团化、连锁化办学,但是以营利性学校为主体的民办教育集团不能去并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具体到企业运营层面,有出售意愿的办学者可能需要先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再考虑被并购。而上市公司在遴选并购标的时也需更加谨慎,“标的是否具备选择营利性的基础”可能成为并购方的核心考量。
关于举办者变更收益的“变”与“不变”:
1)不变:维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不得从变更中获得收益;
2)不变: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在并购时只需变更公司股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需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3)变化:对于2016年11月前设立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但不得以牟利为目的,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这相比征求意见稿中的“不得超过其依据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政策可以取得的出资补偿、办学奖励”明显要更加灵活。
需要关注:一是双方可以约定变更收益,但其中并没有限定收益的数额;二是不得涉及到学校的法人财产,即只能在股东层面交易,不能涉及到学校名下资产的处置。在现有的学校并购中,实际上也并不会涉及到学校名下资产。三是不得以牟利为目的。“牟利”而非“谋利”,牟利是贬义词,侧重于交易的价格要合理、过程要合法,但并非限制完全不能获得利益。
我们认为,送审稿公布后,存量民办学校市场出售意愿会更加迫切,数量也会明显增多,一级市场估值可能下行。但与此同时,并购面临的政策更加负责,实施的难度也将加大。
四、不变:土地、税收及其他扶持政策方向明确,具体细则仍待地方。
具体的政策教育部正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制定,且仍有待于未来地方细化规定。
1)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土地供应方式包括招拍挂、协议方式、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土地出让价款和租金,可以给予适当优惠并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税收上享受国家鼓励发展的相关产业政策。2)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的土地供给和税收优惠政策。此外,无论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和公办学校同价。
此次修订正式落地后,将为地方政府确立民办学校土地优惠供应提供明确依据,可能有助于解决高等院校选择营利性过程中,面临的土地规模过大、潜在出让金过高等可能的障碍。
五、不变:明确培训机构办学监管;变化:删除预付费周期规定
不变:1)学科类辅导需要前置审批;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即先证后照,取得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2)素质教育及成人培训,可直接申请法人登记,无需前置审批。
变化:删除规范预付费管理相关规定。
继教育部、民政部、人社部、工商总局办公厅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关于规范管理面向基础教育领域开展的竞赛挂牌命名表彰等活动的公告》,此次《民促法》实施条例修订中再次将民办培训机构纳入规范。学科培训机构整顿将持续一段时间,短期我们预计获得新的学科辅导类机构行政审批难度将加大。但是政策明确支持K12素质类机构、职业教育机构,取消牌照限制、降低准入门槛,将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素质类机构和职业教育机构,催生相关领域进一步繁荣。
六、总体不变:民办学校办学进一步规范
首先,从设立角度,1)划清公办和民办的界限和关系;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强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删除“不得使用在职教师”、增加“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但与此同时,政策亦鼓励政府向民办学校购买公共服务。2)资金募集:明确规定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募集资金举办学校、收取赞助费;3)实缴资本情况: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实施其他学历教育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均需在正式设立时实缴到位。4)名称和简称;首次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在学校牌匾、成绩单、学历学位证书及相关证明、招生广告和简章上使用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法人简称。以“长沙市湖南师大第二附属中学有限公司”为例,可以在以上语境下使用简称,例如“长沙市湖南师大第二附属中学”(需经批准)。5)招生上的支持和规范;支持层面上,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可以跨区域招生;规范层面上,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入学考试或者测试。
另外,课程内容上,提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实施教育教学活动,选用相应教材;可以在国家课程之外自主开设有特色的课程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境外教材的,应当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办学规范政策影响,我们判断:1)部分公办学校深度参与办学的民办学校或将面临调整或改制;2)全国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均将得到规范,取消入学考试。按照上海的经验,可能只有一次面谈的机会,或彻底采取不选择生源的随机摇号招生方式。3)民办学校的课程设置若引入国际化课程比例较高的面临一定的调整和挑战。
七、不变:对在线培训做出准入规定。
本次修订稿指出: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前款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以及职业资格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应当取得相应的互联网经营许可,并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办学许可。
我们始终认为,在线教育不是法外之地,在线教育同样需要遵循行业规范和教育规律。目前在线教育发展较快,政策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我们判断未来将出台更多政策和措施规范在线教育培训。
笔者:8月10日一天在京整整路演了七场,深夜回到上海家中看到"送审稿"刚刚发布,实在让人无法入眠。2016年初开始,在民办教育新政落地的各个时间节点,写了十数篇解读民办教育新政的文章,深深明白这次的不一样,民办教育真正的分类管理时代来了。无论办学还是投资,身处于关切国计民生的教育行业,政策永远是影响行业和企业发展的最关键因素之一,我们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只能把握政策方向,着眼未来趋势,不求有功,但求无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