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天风研究”。
事件:12月14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21年2月1日起执行,这是2015年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后的首次更新。
办法的重要内容有:
1、明确互联网保险定义,即“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借助互联网保险业务名义进行线下销售的,包括从业人员借助移动展业工具进行面对面销售、从业人员收集投保信息后进行线上录入等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2、强化了持牌机构的持牌经营原则,对互联网保险宣传进行严格的规范。
1)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包括:一是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二是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三是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四是代办投保手续;五是代收保费。
2)严格规范互联网宣传。一是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二是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三是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3、细分了持牌主体类型,增加了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的规定。
1)《办法》在认可的保险机构类型中增加了“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意味着互联网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保险代理业务资质。但申请代销资格的互联网企业需要具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场景和流量优势、信息技术实力等。
2)关于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明确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
3)要求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是全国性机构,经营区域不限于总公司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4)《办法》强调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传统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分别规定了“特殊业务规则”。
4、对于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销售区域、销售种类未进行明确规定,后续将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阶段、不同保险产品的服务保障需要,另行规定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的险种范围和相关条件。
5、关于过渡期,新规要求保险机构自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制度建设、营销宣传、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问题整改,6个月内完成业务和经营等其他问题整改,12个月内完成自营网络平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认证。
影响分析:
1)近年来,各类保险自媒体(大部分为非持牌机构)通过提供保险咨询、比较保险产品等行为获得了不少的线上保险流量,并向保险经代公司导流,客观上分流了上市保险公司的客户。
2)近年来,保险经代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营销,宣传内容一般不利于上市保险公司。因此,我们判断,政策落地后,以上两个趋势的显著衰减将有利于上市保险公司的“舆情”,并有助于份额提升。
投资建议
当前政策已明确了对各类互联网业态的加强监管,这个大趋势叠加国常会提出的“扩面提质”的要求利好上市保险公司,行业竞争格局向好的趋势进一步明确。截至12月14日,中国人寿(02628)、中国平安(02318)、中国太保(02601)、新华保险(01336)2021PEV分别为0.91 、1.04 、0.69 、0.70倍,推荐中国太保、中国平安,建议关注友邦保险(01299)。
风险提示:代理人规模增长低于预期;保障型产品销售低于预期;后续政策严格程度超预期
(编辑:李均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