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糖业(03889)前独立非执行董事高云春遭上市委员会谴责违反《董事承诺》

​大成糖业(03889)发布公告,联交所上市委员会谴责前独立非执行董事高云春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所载的责任。高云春日后欲出任另一发行人的董事,上市委员会根据《上市规则》第 3.09 条评估其合适程度时会将今次事件列入考虑因素。

大成糖业(03889)发布公告,联交所上市委员会谴责前独立非执行董事高云春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所载的责任。高云春日后欲出任另一发行人的董事,上市委员会根据《上市规则》第 3.09 条评估其合适程度时会将今次事件列入考虑因素。

公告称,上市委员会于 2017 年 2 月 21 日就高云春的行为是否符合《声明及承诺》的有关责任进行聆讯。

据悉,高云春于 2007 年 9 月 20 日至 2014 年 3 月 3 日期间出任该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于 2007 年 7 月 19 日及 2009 年 3 月 13 日先后向联交所提交《声明及承诺》,在 2007 年及 2009 年作出的《声明及承诺》中,高云春向联交所提供了住址。联交所从未收到任何更改该地址的通知,故一直视该地址为高云春最新住址及联络地址。

上市部一直调查高云春是否违反其《声明及承诺》。上市部以挂号方式寄往该地址的信函均因“资料不详”及“遭拒”被退回,而以平邮方式寄发的信函则未被退回。上市部亦曾致电高云春,通话中高云春表示该地址已失效,但却拒绝提供有效的新地址。上市部多番尝试透过该公司联系高云春,但均告失败。高云春并无提交任何陈述,亦无出席聆讯。

上市部指,调查高云春可能违反《声明及承诺》时对方并不合作,他提交予联交所的联络地址也不完整或不准确。 

上市委员会考虑过上市部的书面及口头陈述后,裁定高云春违反《声明及承诺》:没有配合上市部就其行为而进行的调查;没有向联交所提供完整准确的联络地址。

根据《声明及承诺》附注(1),上述违规构成违反《上市规则》。上市委员会认为高云春在这次事件中的违规情况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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