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获悉,11月14日,深交所向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发出监管函。监管函指出,2021年10月31日,该公司通过聚光科技(300203.SZ)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该公司作为聚光科技控股股东,和一致行动人浙江普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日至2021年10月26日期间因主动减持和被动稀释,合计持有聚光科技股份比例由38.94%减少至33.60%,累计变动5.34%,其中该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以大宗交易减持聚光科技股份比例为1%。该公司在和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未及时披露和停止卖出聚光科技股份。上述行为违反深交所相关规定。
深交所提出,请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